未經配偶同意出售夫妻共有房屋應承擔什么責任
夫妻一方擅自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一般無效。賣房人因過錯導致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應當對買房人承擔締約過失的責任,賠償買房人的經濟損失。
法律規定
根據我過《合同法》第42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未經配偶同意出售夫妻共有房屋,配偶是有權表面房屋出售沒有相應的效力,因此請大家在出售房屋的時候要能夠清楚相關規定。對于未經配偶同意出售夫妻共有房屋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內容,為了對自己有利最好與律霸網律師進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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