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前處分共同財產有效嗎
1、事先協商或事后明確進行認可的夫妻一方處分共同財產的情形
夫妻雙方就婚后共同財產已形成共同關系,如果雙方協商同意處分某種共同財產,雖然處分一方在名義上是個人行為,但實際上該行為代表了共有者的意思,夫妻一方的行為已經得到另一方授權。依照“民法通則”第63條規定,夫妻一方與另一方已形成代理行為,故處分財產行為是有效的,一旦作出對另一方有拘束力,不得向對方主張返還財產權利,更不可在離婚訴訟中主張分割此財產的權利。
2、經過另一方默認的夫妻一方處分共同財產的情形
夫妻一方在處分某種共同財產時,另一方知情不阻止,在經濟約定時亦不提出異議,默認該處分行為。即明知夫妻一方在處分其屬于自己所享有部分財產時不提出反對,依照“民法通則”第66條規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該行為應具有法律效力。
3、夫妻一方在善意情況下處分共同財產情形
夫妻雙方均有權處分共同財產,但如果是善意,系維護共同利益,或有正當事由等,應認定處分行為有法律效力。此類情況應排除將財產贈與他人,否則應認定贈與無效。必須依照“民法通則”第89條規定,強調等價有償性才保護,或經雙方協商或認可。否則,夫妻一方將財產贈與他人,在判定財產分割時應少分或不分,這種情況常見資助親屬,無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贍養或撫養義務。
4、夫妻一方惡意處分財產情形
所謂惡意處分財產是指有欺詐行為,無正當理由或遭受到對方極力反對或其行為本身違法,處分財產的行為。這種處分行為具有欺詐和侵權性質,依照《民法通則》第58條第3、4項規定,應認定處分行為無效。因為處分的財產涉及到與相對人之間債務關系,在離婚案件中不便審理。故可確認財產名稱價值,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將已處分的財產判給處分一方,價值相當的其他財產判給另一方。若其他財產仍不足處分財產價值,可就差額部分判決現金補償。
5、夫妻一方在授權投資、經營共同財產時處分財產的情形
授權包括經過協商,或追認或默認的夫妻一方行為。越來越多的家庭參與投資經營,如開辦公司、炒股、個體運輸等等。夫妻一方授權給另一方投資經營共同財產,而投資經營本身具有風險性,當然也包括夫妻一方處分財產,只要這種處分不是惡意的,均應認定處分行為有效。
二、離婚時分割財產的方式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7)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8)離婚時一方所有的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9)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10)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綜合上面的介紹,在我國,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紹后,對于離婚時分割財產的方式的法律知識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還有關于這方面的法律問題,請咨詢律霸網律師,他們會為你進行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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