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處理學生損害賠償糾紛的法律依據
在實踐中,處理學生損害賠償糾紛所適用的法律依據,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和司法解釋。
(一)《民法通則》第16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的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民法通則》第133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職責,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59條:“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二、學生人身損害賠償的項目與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學生人身損害賠償的賠償項目有:
(一)受害學生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義務人賠償受害學生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包括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和必要的營養費。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怎樣把握專利申請時間
2021-01-23發生工傷事故如何向勞動部門報告
2021-03-24交通事故賠償標準依據是什么
2021-01-02不繼承遺產可以不贍養嗎
2021-02-10單位駕駛員發生交通事故受傷、死亡的,應當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020-12-13喪失繼承權會產生什么影響
2020-12-02雇傭關系因疾病死亡怎么辦
2021-01-14超市顧客摔傷保潔公司賠償是怎樣的
2021-03-01已登記的地役權轉移登記的情形
2021-01-15房產證抵押貸款還需要銀行流水嗎
2021-01-05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的具體內容
2021-03-18產假期間安排工作符合法律規定嗎
2020-11-22汽車全險包括什么
2020-12-04保險合同中間人與保險合同輔助人的區別是什么
2020-12-29對于人壽保險合同有哪些和年齡誤報后果的詳細解答
2021-02-15關于人身保險合同的若干問題
2021-01-20盡早為老年幸福生活買單
2021-01-21拆遷安置房七八年沒交房,該如何維權
2020-11-29申請信息公開對提高征地拆遷補償有什么作用
2021-02-10延慶拆遷補償
2021-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