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在哪些情況下給予罪犯獎懲
一、看守所給予獎懲的情形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看守所可以給予表揚、物質獎勵或者記功:
(一)遵守管理規定,努力學習,積極勞動,有認罪服法表現的;
(二)阻止違法犯罪活動的;
(三)愛護公物或者在勞動中節約原材料,有成績的;
(四)進行技術革新或者傳授生產技術,有一定成效的;
(五)在防止或者消除災害事故中作出一定貢獻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貢獻的。
對罪犯的物質獎勵或者記功意見由管教民警提出,物質獎勵由看守所領導批準,記功由看守所所務會研究決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在服刑期間一貫表現好,離開看守所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看守所可以根據情況準其離所探親。
二、看守所內在押人員獎懲制度
根據我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看守所內在押人員的獎懲制度如下:
《看守所留所執行刑罰罪犯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 人犯在羈押期間有下列表現之一的,應當分別給予表揚、物質獎勵:
(一)一貫遵守監規紀律,努力學習,積極勞動的;
(二)自覺維持個人衛生和環境衛生的;
(三)愛護公物表現突出的。
對人犯的表揚,由看守干警決定;對人犯的物質獎勵,由看守所所長批準。物質獎勵只限于生活日用品、書籍和筆記本。
第四十六條 人犯在羈押期間有下列表現之一的,看守所應當書面報請辦案機關依法從寬處理:
(一)檢舉揭發監內外犯罪分子,經查證屬實的;
(二)勸阻人犯行兇、逃跑和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
(三)有其他有利于國家和人民的行為的。
第四十七條 人犯在羈押期間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根據不同情節分別給予警告、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禁閉的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犯監規紀律、經教育不改正的;
(二)散布腐化墮落思想,妨礙他人悔改的;
(三)不服監管,經查確屬無理取鬧的;
(四)故意損壞公物的;
(五)欺侮、凌辱其他人犯,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
(六)拉幫結伙打架斗毆,經常擾亂管理秩序的;
(七)傳授犯罪方法或者教唆他人進行違法犯罪的;
(八)逃跑或者組織逃跑的;
(九)有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
對人犯的警告、訓誡和責令具結悔過,由看守干警決定并報告看守所所長后執行。給予禁閉處分的,由看守干警提出,看守所所長決定。
人犯在羈押期間重新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看守所應當將情況及時通知辦案機關,并配合辦案機關調查取證的,依法處理。
第四十八條 對禁閉的人犯,應當關在專設監房反省。禁閉期限一般為一至十天,最長不得超過十五天。
以上所提及的都是有關看守所的獎罰制度,對于看守所的在押人員,法律沒有一味地嚴格對待,有時候會根據在押人員的表現對判罰做出一定的修改,因此在押人員還是要好好表現。如果您還遇到什么較為復雜的法律問題,我們律霸網會為您提供法律咨詢服務,歡迎來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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