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約定能不用書面形式嗎
可以,但最好用書面形式。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夫妻之間的財產如何約定?律霸網小編為您整理相關法律知識,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夫妻約定財產制既然為法律明文所規定,自然受法律保護,并產生相應的法律約束力。
《婚姻法》明確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這就意味者夫妻之間關于財產的約定能夠產生兩個方面的約束力:
第一、對夫妻雙方的約束力。夫妻關于財產的約定,是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產物,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通過約定來安排夫妻財產的歸屬,對夫妻雙方當然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雙方任何一方都不能違反財產約定,侵犯對方的財產權利,否則就違反了協議的約定,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是對第三方的約束力。在第三方知道約定存在的情況下,只能要求以背負債務的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償還,而不能要求以未背負債務的另外一方所有的財產償還。但是需要強調的是,夫妻關于財產的約定并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由于很多情況下,夫妻雙方對財產的約定沒有進行公示,第三人并不知道財產約定的存在,在這種情況,就不能簡單的要求善意第三人承擔相應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八條規定:《婚姻法》第十九條所稱“第三人知道該約定,”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即夫妻一方如果要主張“第三人是在明知夫妻之間存在財產約定的情況,故意要求以非債務人的夫妻一方所有財產償還債務的”,就必須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延伸閱讀:夫妻財產約定時應該注意什么問題關于怎樣才能辦好夫妻財產協議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應該怎么樣辦理公證。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一般情況下,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所有,這個對于夫妻雙方是有一定約束力的,一般情況下是可以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的。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變更判決的含義是什么
2020-12-03訴訟費是破產債權嗎
2021-02-28兼并重組的債務包括什么
2020-12-05反擔保抵押權人是誰
2020-12-06什么是累犯?什么是自首?
2021-01-16立遺囑有五大形式五項內容
2020-12-11網絡侵權如何確定管轄法院
2020-12-10傷殘鑒定程序怎么辦理?
2020-12-17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的法律效力怎么樣
2020-11-25參加商業活動中死亡,商家有責任嗎
2021-03-17房屋拆遷安置費的計算標準是什么
2021-03-24合同中知識產權免責怎么約定
2020-12-08勞務承包合同適用什么法
2020-12-05勞動仲裁輸了可以打幾年
2021-02-25被公司辭退可以拒絕嗎
2020-11-15意外險的保險責任有哪些
2021-02-06飛機延誤一小時賠償嗎
2021-02-21保險合同的成立意味著什么
2021-03-19在網上購買保險時,如何防范風險
2020-11-08保險公司把被保人寫錯了怎么理賠
2021-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