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不預付費怎么擔責
新的《民法典》將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合同法》及其相關解釋的效力于2020年12月31止,屆時與《民法典》相沖突的其他法律將由新的司法解釋所替代。
1、委托人預付費用與否與委托合同為無償或有償無關,與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的義務也不成立對價關系,不能因此而產生受托人的同時履行抗辯權。即受托人不得以委托人未予付費用作為自己不履行受托義務的免責條件。但是依委托事務的性質有必要與付費用的情況下(例如委托律師起訴而預付案件受理費),委托人不與付費用的,受托人可以拒絕處理委托事務而不承擔責任;
2、如果委托人不預付費用,受托人并不因此享有預付費用之強制履行請求權。蓋因費用時為委托人的利益而支出的,受托人并不對費用享有利益。再者原則上委托人和受托人都有權隨時解除合同,申請強制執行預付費用也無實際意義。委托人可隨時解除合同以免除自己預付費用的義務,受托人也可通過解除合同的方法對抗委托人不預付費用的行為,且此時合同解除的過錯在與委托人,因此,若委托人受有損失的由其自己承擔,受托人受有損失的可要求委托人賠償。若合同違背解除,
委托人的違約責任包括什么
委托人的違約責任主要包括兩種情形:
(一)委托人違反費用支付義務的違約責任。委托人須按委托合同的約定預付費用,如果受托人為處理委托事務墊付了必要的費用,委托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及其利息。如委托人違反上述義務而給受托人造成損失,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二)委托人違反報酬支付義務的違約責任。委托合同已有償為原則,以無償為例外。當事人如未在合同中約定為無償,則應推定為有償。在委托合同為有償且受托人完成了受托事務的情況下,委托人應當向受托人支付報酬。值得注意的是,受托事務的完成也許實現了委托人的目標或合同目的,也許沒有活沒完全實現,但目的的實現與否并不是判斷事務完成的標準。判斷標準只有一個,即受托人是否完全適當地履行了合同規定的義務。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委托人的報酬支付義務可分為全部給付義務和部分給付義務。全部給付義務是指受托人完成受托事務的情況下,委托人應向其足額支付報酬;部分給付義務是指委托事務沒有完成的情況下,委托人在一定條件下應向受托人支付相應的報酬。此處所指的條件,是指因不可歸責于受托人的事由致使委托合同解除或委托事務不能完成,亦即受托人在處理受托事務上沒有過錯,或者說不存在于合同解除有因果關系的過錯。
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資料。綜上所述,我們可以了解到如果委托人在不先預付款項的話,受托人并不因此享有預付費用之強制履行請求權一般來說,受托人只能墊付費用,待事后向委托人求償并追究其違約責任。如還有其他疑問,歡迎在線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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