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有資格行使撤銷權
撤銷權成立后,債權人中的任何一人均得行使撤銷權。撤銷權的行使,應由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并采取提起訴訟的形式。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撤銷權的行使不以保全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享有的債權額為限,而是以保全全體一般債權人的全部債權為其限度。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撤銷權行使的構成要件
撤銷權的行使必須符合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
所謂客觀要件,是指債務人實施了一定的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的行為,才能使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換言之,債務人實施了一定的處分財產的行為,此處所說的處分是指法律上的處分。具體包括:
第一,放棄到期債權。也就是說,債權到期后明確表示免除債務人的債務。
第二,無償轉讓財產,如將財產贈與給他人。
第三,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如將價值100萬元的房屋故意以1萬元的價格轉讓給他人。
需要指出的是,債務人的處分行為必須已經成立或生效,其財產將要或已經發生了移轉,債權人才能行使撤銷權。同時,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將明顯有害于債權,債權人才能行使撤銷權。所謂明顯有害,是指債務人在實施處分財產行為后,已不具有足夠的資產清償對債權人的債務。如果債務人仍然有一定的資產清償債務,不能認為債務人的行為有害于債權。
所謂主觀要件,是指債務人與第三人具有惡意。一方面,債務人必須具有惡意。所謂惡意是指債務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處分財產的行為將導致其無資產清償債務,從而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而仍然實施該行為。一般來說,認定債務人的惡意應以其實施行為之時為準。
另一方面,第三人與債務人實施一定的民事行為時具有惡意。這就是說,債務人以明顯的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第三人已經知道該行為對債權具有損害。至于第三人是否具有故意損害債權人的意圖,或是否曾與債務人惡意串通,在確定第三人的惡意時不必考慮。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一般情況下如果,撤銷權成立之后債權人中的任何一人均得行使撤銷權。債務人實施了一定的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的行為,才能使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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