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對家庭共有財產享有什么權利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有效時期為2020年12年31日止,屆時與《民法典》相沖突的條款失效,由新頒布的司法解釋替換。
《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和相應的司法解釋,婦女在家庭共有財產關系中的合法權益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1)家庭共有財產的范圍。家庭男女成員共同勞動所得的合法收入;家庭男女成員從事工商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個體工商戶的部分生產資料及其生產經營收益;家庭男女成員按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合同的規定,從事商品經營的農村承包經營戶的部分生產資料及其生產經營收益;全體家庭成員共同積累起來的各種生產資料,共同繼承的遺產、接受的贈與及其他合法收入,共同享有的債權和共同持有的股票等有價證券等。
(2)婦女對家庭共同財產所應享有的權益。與男性家庭成員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共同財產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妨礙;與男性家庭成員平等地享有請求解除家庭共有財產關系,分家析產的權利;當家庭共有財產遭受侵害時,享有與男性家庭成員平等的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權利。
(3)婦女對家庭共有財產享有合法權益的期限。從加入家庭共有財產關系時起到終止家庭共有財產關系時結束。
什么叫家庭共有財產
家庭共有財產是指在家庭中,全部或部分家庭成員共同所有的財產。換言之,是指家庭成員在家庭共同生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創造、共同所得的財產。一個家庭要存在家庭共有財產,要具備兩方面條件:一是有共同的勞動行為或受贈事實;二是家庭不僅由一對夫妻和未成年子女組成。
家庭共有財產具備以下特征:
(1)家庭共有財產的形式以家庭成員間的共同生活關系的存續為前提。沒有家庭共同生活關系,家庭共有財產也就無從談起。
(2)家庭共有財產只能產生于具備某種特殊身份關系的家庭成員之間。
(3)家庭共有財產有家庭成員共享所有權。
(4)家庭共有財產的形成主要是家庭成員在共同生活期間的共同勞動收入,家庭成員交給家庭的財產,家庭成員共同接受贈與的財產,以及在此基礎上購置和積累的財產。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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