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婚約有什么效力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
沒有法律效力。
我國婚姻法沒有婚約的規定,司法解釋對此也幾乎是空白。根據婚姻自由原則和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對待婚約的法律原則可以解釋為以下幾點:
1、對婚約既不提倡,也不禁止?;榧s不是我國婚姻法所調整的對象,當事人是否訂立婚約,聽其自便。但是,父母不得為未成年子女訂立婚約。
2、訂婚不是結婚的必經程序。當事人既可按照民間習慣先訂立婚約,然后再正式結婚,也可以不經訂婚而直接進行結婚登記。無論是否訂婚,結婚的惟一必經程序是辦理結婚登記。
3、當事人自愿訂立的婚約沒有法律上的約束力。亦即婚約只產生道義上的義務,不得強制訂婚人一定成婚,一方訂婚人在另一方悔婚時不得要求法院保護其要求與對方結婚的權利。
4、婚約當事人有解除的自由,可以雙方合意解除,也可單方解除,而不論其有無正當事由或有無過錯。當一方要求解除婚約時,應通知對方,但無須征得對方的同意,也無須經過法定的訴訟或調解程序。
《婚姻法》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p>
第12條:“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p>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婚姻無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由此可見,現在的婚約在法律上是沒有效力的,并且我國講究的是自愿結婚,對于婚約這種強迫性的結婚方式法律上并不支持。因此,在實際中我們也不能為孩子在婚姻上做主進行約定。如果您有其他問題,歡迎咨詢律霸網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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