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須具備的要件是怎樣的
具體情形如下:
第一,必須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合法取得的財產;換言之,婚姻關系被法律承認以前和依法終止以后雙方所得,以及各種非法所得均不列入共同財產的范圍。
第二,必須是未被雙方約定為個人所有的財產,或者約定無效的婚后所得。也就是說,凡是已經有效約定為個人所有的財產不再視為夫妻共有財產。
第三,必須是法定個人特有財產以外的雙方婚后所得財產。
根據我國現行的《婚姻法》第17條規定,共同法定財產制中的共同財產包括:(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入;(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18條第3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平等處理權問題
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款關于夫妻對共同財產的權利作出了一條原則性的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對共同財產行使所有權,其內容應當包括對共同財產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中,夫妻對共同所有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是至關重要的,因為它直接涉及到夫妻共同財產的命運。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其法律要求是:
(1)夫妻雙方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彼此尊重,相互協商,在意思表示相一致的情況下共同決定夫妻共同財產的命運。
(2)如果夫或妻一方擅自處理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一般情況下應當認定該處分行為無效。但第三人善意取得該財產的,應保護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對夫或妻另一方所受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給予賠償。
夫妻財產權利是夫妻財產制的核心內容。它不僅會影響到夫妻的相互關系,而且也會影響到交易的安全,因而歷來是世界各國立法關注的焦點。
為了避免人們理解上的差異導致執法上的不統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指出:《婚姻法》第十七條關于“夫妻對夫妻共同所有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1、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我國法律在很早以前就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過規定,然后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夫妻財產日益多樣、豐厚,財產關系日趨復雜,各種新型的財產關系不斷出現,人們的價值觀念也發生了巨大的變化,所以發展到現在其條款也發生了巨大變化。對于變化條款和相關運用情況建議還是咨詢相關專業律師幫忙解惑,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發現服刑人員有漏罪未處理怎么辦
2020-11-28自媒體配圖侵權怎么處理
2021-03-04商標侵權案件是否要追根溯源
2020-12-24商標注冊絕對禁止條件
2020-12-01超過一年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嗎
2021-01-03起訴離婚孩子撫養費是如何計算的
2021-01-01如何認定夫妻債務
2021-03-15居間人的法律責任
2021-03-03離婚訴訟費用
2020-12-27債務人逾期還款怎么辦
2020-12-19什么情況下格式合同無效
2021-02-20因死亡勞動合同終止經濟補償有嗎
2020-12-05順位抵押擔保合同中抵押權實現的順序是什么
2021-01-22保管人要履行的保管義務是什么
2020-12-25房產贈與給兩個人怎么繳稅
2020-12-30哪些情況不能簽終止協議
2021-02-06按天計算報酬是否是勞動關系
2020-12-23計件工人被裁員的怎么補償
2021-01-15公司員工購買人身意外保險相關事宜
2020-11-29飛機延誤險的賠償標準是如何的
2020-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