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約定對內有什么效力
夫妻財產約定一旦生效,即在夫妻之間及其繼承人之間發生財產約定的物權效力,婚姻當事人雙方均受此約定約束。
夫妻雙方都必須依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夫妻財產利益的分配也必須按照有效約定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7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者取得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夫妻任何一方違反財產約定,都將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夫妻雙方必須嚴格執行財產約定,不得隨意變更、撤銷。確實需要變更撤銷的,須經由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后,同樣以書面的形式,且如原約定經過公證機構公證,亦要經過公證機構公證才能變更、撤銷。
夫妻財產約定對外有什么效力
夫妻財產約定的對外效力,是指夫妻對婚姻財產的約定可否對抗第三人。承認其對外效力,可依約定而對抗第三人,不承認其對外效力,則不能依約定而對抗第三人。根據新婚姻第19條第三款,我國立法以“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為原則通過。在夫妻財產約定中,凡第三人事先知道夫妻財產約定的,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反之,第三人不知道該夫妻財產有約定,婚姻當事人的夫妻契約不得對抗第三人。即夫妻任何一方不得以債務不是自己欠的、夫妻有約定而不承擔該債務。夫妻中未借債一方只要不能證明作為債權人的第三人知道該財產約定的,均得以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先行對第三人清償債務,清償后,夫妻中不負債的一方再向另一方追償。
至于什么情況下可以認定第三人“知道”該約定,還包括知道該約定的內容,法律沒有規定。但從首先保護無過錯的第三人考慮,只有第三人知道財產約定時才對外產生效力。且“知道”的舉證責任倒置于夫妻財產約定的雙方而非第三人。如果有確鑿的證據證明第三人知道夫妻財產約定,比如在債權債務文書中注明債務方夫妻實行約定制,且注明了約定內容的,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及于第三人,該第三人不能要求夫妻財產約定的另一方承擔債務人不能償還的債務,只能要求債務人用個人財產清償。
因此,夫妻簽訂的婚前或婚內財產約定對夫妻雙方具有法律效力,雙方應依照協議履行;對外該協議不得對抗第三人,尤其是債權人,除非債權人明知夫妻雙方的財產約定協議內容,否則夫妻婚內的債務仍應共同承擔。
在這里需要提醒各位想要辦理約定財產的夫妻,當前我國的約定財產立法尚不完善,對約定的對外效力的規定并不完整,在辦理前結合自身情況考慮是否有必要作出財產約定,二是在選擇財產約定時不要忘了請專業相關律師進行公證和咨詢,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道路交通傷殘等級鑒定四級標準
2021-03-17破產程序中債權人可否提出和解申請
2021-01-05超出了借條的訴訟時效該該怎么做
2021-01-01老公有語言暴力可以離婚嗎
2021-01-13涉外婚姻辦理結婚證的程序是怎么樣的
2021-02-11涉臺結婚提交的材料是什么
2020-11-18未盡贍養義務能分得遺產嗎?
2021-03-15勞動合同終止賠償沒給怎么辦
2021-01-15合作關系是否可以有競業限制
2021-01-25離崗多久才能解除勞動關系
2020-12-27煤礦工意外死亡如何賠償
2021-01-19虛假公司簽的合同是否無效
2021-02-21網上商城免責條款怎么寫
2020-12-31遺產繼承沒有第一第二繼承人如何繼承
2021-01-09職務違法一般怎么處理
2020-11-20建設單位非法占用耕地如何處罰
2020-11-29勞務派遣合同和正式合同有什么差別
2020-12-13單位聘請廚師是否具有勞動關系
2020-12-27兒子非親生離婚可以得到精神損失賠償嗎
2021-02-16家庭財產保險賠償什么情況下才可以得到賠償
2020-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