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過失應承擔的義務是什么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合同法》及其相關解釋有效時期為2020年12年31日止,屆時與《民法典》相沖突的條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釋頒布替換。
締約過失,最重要特征在于當事人具有過失,所謂過失是指故意和過失的主觀心理態度,這是主觀過失。而締約過失是一種客觀過失。客觀過失是指依據行為人的行為是否違反了某種行為標準而確定其是否具有過失。因此,締約過失責任中的過失是指違反了誠信原則,表現在違反了依據誠信原則所產生的義務。
誠實信用原則不僅僅是道德規范,而且是當事人遵守的法律規范。根據誠實原則要求,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負有一定的附隨義務,這些義務稱為先契約義務,具體主要包括:無正當理由不得撤銷要約的義務、使用方法的告知義務、合同訂立前重要事情的告知義務、協作和照顧義務、忠實義務、保密義務、不得濫用談判自由的義務。
締約過失責任的認定方法
1、發生在訂立合同過程中。這是締約過失責任和違約責任的基本區別,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或因不具備法定條件被確認無效或撤銷時,才可能產生締約過失責任。
2、違反依誠實信用原則所應盡的法定義務。由于合同尚未成立或歸于無效、撤銷,因此當事人不可能違反合同義務。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當事人,是在訂約階段違反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應付的法定義務。
3、造成對方信賴利益的損失。信賴利益損失主要指一方實施某種行為后,另一方對此產生信賴(如:相信其會訂立合同),并因此支付了一定費用或放棄其他機會,因一方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而得不到補償。
締約過失責任有什么性質
關于締約過失責任的性質,即締約過失責任制度的理論基礎,大陸法系學者對此歷來有多種爭議,概括起來主要有侵權行為說、法律行為說、法律規定說和誠實信用說四種主張。筆者贊同誠實信用說,因為締約過失責任的理論依據,是建立在誠實信用原則基礎上的先合同義務。合同關系是一種基于信賴而發生的要約承諾關系。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因一方當事人的過失而使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消并致對方當事人受害,此時由于在當事人間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受害人難以以違約為由追究致害人的法律責任。但在當事人為締約而進行磋商的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已由一般業務關系變成了具有特定信賴成分的特殊聯系關系。這種關系雖不以給付義務為內容,但依據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應負有相互協力、通知、說明、照顧、保護等附隨義務。當事人若客觀上違反上述先合同義務,且主觀上存在過錯,即應承擔法律上的締約過失責任。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締約過失應承擔的義務是什么”問題進行的解答,締約過失是一方過失行為造成的,締約過失責任中的過失是指違反了誠信原則,表現在違反了依據誠信原則所產生的義務。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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