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約定債務對外有效力嗎
在執行程序中,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原則上適用上述規定,但是,對于夫妻之間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其約定僅僅對夫妻雙方有約束力,即使法院的離婚判決書、民事調解書確定了當事人就共同債務的處理約定的,也不能對抗其他債權人的權利主張。這點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8條中已有了明確的規定:當事人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離婚判決,就財產分割的處理對夫妻雙方有約束力,但不能對抗其他債權人。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夫妻共同財產不足清償債務咋辦
對夫妻離婚債務的處理,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法院在實際處理過程中,一般也是讓夫妻雙方自行協商對財產的分割及債務的分擔。這種做法往往使那些不愿償還債務的夫妻,他們假借離婚,通過協商或調解,打著照顧婦女、兒童、老人利益的幌子,將夫妻共同財產大部分或全部讓給對方和子女,而主動要求承擔全部債務。這樣夫妻雙方一旦離婚,要承擔債務的一放履行清償債務的義務,實際上是一句空話。因為他(她)根本就沒有清償能力。有的夫妻在離婚訴訟中,故意惡意隱瞞債務,離婚后,債務人主張債務,要求他們償還債務時,他們便相互推諉和推脫沒有償還能力。這些規避債務的行為都嚴重損害了債務人的合法權益。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一般來說夫妻約定了債務對外這種情況是無法獲得法院支持的,夫妻共同債務是屬于夫妻雙方之間的事情,這個約定僅僅對夫妻雙方有約束力,如果夫妻共同財產加起來都不足以清償債務的話,可以通過法律訴訟解決,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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