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被丈夫毆打能否得到賠償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及其相關解釋有效時期為2020年12年31日止,屆時與《民法典》相沖突的條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釋頒布替換。
我國《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但是,妻子沒有訴請離婚,只是單獨要求損害賠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釋(一)》第29條第3款“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規定,妻子將得不到賠償。
離婚損害賠償條件是什么
根據《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和有關司法解釋,請求離婚損害賠償應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一)雙方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合法夫妻身份是指男女雙方經結婚登記已取得結婚證;同時也包括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公布實施《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事實婚姻。因此,凡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或者不符合上述事實婚姻條件的男女,他們因分手引起的人身和財產糾紛,不適用離婚損害賠償制度。
(二)雙方已進入離婚訴訟程序
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前提是離婚訴訟。因此,凡是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基于《婚姻法》第46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夫妻一方因特定的過錯而導致離婚
在通常情況下,離婚的發生有其復雜的主、客觀原因,而且夫妻雙方往往都有主、次不等的責任。但是,只有一方存在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和遺棄家庭成員這四種法律規定的重大過錯而導致離婚的情況下,過錯方才成為承擔損害賠償的主體,無過錯方不能向與過錯方重婚或同居的“第三人”提出損害賠償請求。而通奸等婚外性行為,則被排除在外。這里所稱的“無過錯”僅限于上面列舉的四種過錯而言,至于其他過錯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在所難免,因此對“無過錯”不能作擴大理解。
家庭暴力不僅給被施暴者的身心造成了嚴重的傷害,還會對目睹施暴過程的正在成長中的孩子造成嚴重的心理陰影,從而影響到孩子未來的身心健康發育。為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我國通過并施行了《反家庭暴力法》,并規定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家暴賠償的知識,如果您有這方面的疑問,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如果您有訴訟離婚方面的疑問,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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