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定作方中途變更要求
2015年3月30日,毛某與某公司簽訂《5KW晶硅光伏發電系統施工安裝合同書》約定,毛某將其自用的5KW晶硅光伏發電系統工程發包給某公司,某公司于2015年4月購買了工程所需的多晶太陽能板、并網逆變器等材料。其后,該工程因電力部門不批準并網無法建設,毛某與某公司于2015年10月10日又簽訂了一份《空氣能供銷安裝合同》約定,某公司在合同簽訂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貨物交付及安裝;工程總價款2.4萬元。因某公司未履行《空氣能供銷安裝合同》,毛某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賠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毛某與某公司簽訂的《5KW晶硅光伏發電系統施工安裝合同書》和《空氣能供銷安裝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內容不違反國家強制性法律規定,應為有效。本案中,雖然雙方先后簽訂了兩個看似獨立的定作承攬合同,但實質是雙方在5KW晶硅光伏發電系統工程因故不能實施的情況下,經協商,將定作內容由5KW晶硅光伏發電系統工程變更為空氣能供銷安裝,并且,該變更應視為定作人毛某中途提出。在定作內容已變更的情況下,某公司提出要求繼續履行之前的定作內容,并支付剩余價款20000元的反訴請求,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某公司作為承攬人,應按照變更后的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其不履行《空氣能供銷安裝合同》約定的貨物交付及安裝義務,構成根本違約,毛某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某公司承擔違約責任或賠償損失。毛某中途變更定作要求,應對某公司的損失進行賠償。雖然某公司為履行《5KW晶硅光伏發電系統施工安裝合同書》購買了工程所需的多晶太陽能板、并網逆變器等材料,但該材料并非特制物,可用于其他工程項目,不構成實際損失,某公司因定作內容中途變更所造成的損失,應限于可得利益損失較為合理。
律師說法:加工方能否要求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定作人中途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本案中,王某與某公司簽訂的《空氣能供銷安裝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故為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空氣能供銷安裝合同》實為《5KW晶硅光伏發電系統施工安裝合同書》定作內容的變更,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定作人毛某中途變更定作要求,造成承攬人某公司損失,故應對某公司的損失進行賠償。但某公司不履行變更后《空氣能供銷安裝合同》中約定的貨物交付及安裝義務,屬于根本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
綜合上面的介紹,定作方中途變更要求由雙方協商解決。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紹后,對于加工方能否要求賠償損失的法律知識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還有關于這方面的法律問題,請咨詢律霸網律師,他們會為你進行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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