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爭產權,丈夫父母拆遷房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不是。
新《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哪些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房子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跟房子購買的時間和形式有關,具體如下: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的規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雖然是婚前一方全款購買的房屋,但婚后在房產證上增加配偶名字的,視為對配偶的贈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3,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即使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4,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或妻一方繼承或接受贈與獲得的房產,在沒有明確表明曾予其中一方的情況下,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何時安置房是夫妻個人財產
被拆遷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權是夫妻一方在結婚登記之前取得的,拆遷安置房的所有權也登記在原被拆遷房屋所有人名下,拆遷安置房應認定為個人財產而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依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因此,被拆遷房屋是私有住房的,以產權調換方式取得的拆遷安置房的所有權屬于原被拆遷房屋所有人。
在產權調換法律關系中,被拆遷人因產權調換而取得新調換房屋的所有權,并作為對價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轉讓給拆遷人。因此,如果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是在結婚登記后取得的,拆遷安置房的所有權無論登記在夫妻誰的名下,都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是在結婚登記之前取得的,拆遷安置房的所有權也登記在原被拆遷房屋所有人名下,拆遷安置房應認定為個人財產而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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