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房改房是否屬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存續階段取得的財產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婚姻法解釋三》第五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如果離婚房改房分割是怎么規定的
1、已取得所有權的房改房
(1)夫妻一方將以其個人財產購買的公有房屋的財產登記在夫妻的共同名下的,按照我國《物權法》所規定的物權公示原則,該房屋的所有權為夫妻共同所有,按共同財產予以處理。
(2)但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了該房產,而登記在父母名下的,因為我國不動產采用登記主義,房產正上寫的誰的名字,房產就是誰的,離婚時不能要求分割。但購買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一方有權主張賠償其購房所支付的本金及利息。
2、尚未取得所有權或只有部分所有權的房屋
對于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房屋,不論是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即不屬于夫妻個人財產,也不屬于夫妻公共財產。在司法實踐中,即使雙方當事人對房屋所有權的歸屬和分割已協商約定,該約定也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也不能就雙方當事人提出的此類房屋所有權歸屬和分割的請求進行判決。
但如果雙方當事人可以就房屋的居住、使用和以后房屋所有權的取得、歸屬等協商解決,人民法院只可以就房屋的居住使用進行判決。
婚內房改房是否屬夫妻共同財產?結婚之后才購買的房子大多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的時候可以主張共同分配,雙方也可以好好協商房產分配的內容。婚內房改房夫妻雙方在離婚的時候有分配上面的爭議,可以咨詢律霸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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