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確定過錯方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責任人是否需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應以其承擔何種事故責任來確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交通事故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四種。另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道路交通中發(fā)生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經公安機關調查不能確定是任何一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的,其損害賠償糾紛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而人民法院依此規(guī)定處理案件時,在雙方當事人均未能舉證的情況下,往往只能適用民法通則第四條規(guī)定的公平原則作出判決,即由雙方當事人平均分擔事故損失的責任,筆者謂之為“公平責任”,故交通事故責任可分五種責任。
然而,我國《民法通則》規(guī)定承擔侵權民事責任是以存在過錯行為為適用要件的。如《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五條也規(guī)定:“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按照所負交通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由此可以肯定,受害人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請求精神損害賠償?shù)模矐允芎θ撕徒煌ㄊ鹿守熑稳?即侵權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負何種事故責任為界限。
但是,并非所有應負事故責任的侵權人應同時要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1、如果交通事故責任人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這二個責任就可認定是交通事故責任人一方的違章行為造成或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相反,受害人就不應負事故責任或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小,在這種情況下,交通事故責任人就存在侵權過錯行為或其過錯行為起主要作用,而受害人純屬于被侵權人,因此,受害人依法可請求對方承擔事故賠償責任和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2、如果交通事故責任人應負事故的同等責任或次要責任。就可認定交通事故責任人在事故中的侵權作用與受害人相當或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小;相反,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違章行為與侵權人相當或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在這種情況下,受害人也成為交通事故責任人,那時受害人本身也是侵權人,依法應承擔事故賠償責任,可能還要反過來賠償事故損失給對方或被對方起訴,因此,受害人就不能請求對方承擔精神賠償責任。
3、如果交通事故責任人應負事故的“公平責任”。這是因為交警部門無法確認事故責任是由哪一方造成的,故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按照公平原則分擔民事責任,那時交通事故責任人(即加害人)和受害人均無過錯,不能適用過錯原則來認定哪一方存在侵權加害行為。由于公平責任是在加害人之行為不具有可歸責任時由法官根據(jù)公平之法律理念酌定的一種責任,公平責任本身只是一種分擔損失的救濟性責任,故精神損害賠償不能適用于公平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受害人就無權請求對方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怎么確定過錯方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特別提醒大家過錯方精神損害賠償責任不代表是在離婚的時候能夠少分或不分財產,兩者概念完全不同。確定過錯方精神損害賠償責任遇到了問題,想要詳細了解并給自己提供支持的人可以在線詢問律霸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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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宋愛勇,現(xiàn)任貴州尊達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從業(yè)7年有余,執(zhí)業(yè)以來專注于處理各種民商事法律案件,現(xiàn)已達360多件,聯(lián)系電話:18089697187,微信號:15285637187。 宋愛勇律師獲得雙學士學位(法學及金屬材料工程學士),并在2014年獲取國家司法考試A證,從事法律事務至今,積累大量實戰(zhàn)經驗,執(zhí)業(yè)期間也多次參與離婚案的調解。 擅長領域:本人專業(yè)處理離婚、合同、借款、工傷、交通事故、建設工程、勞動爭議等案件。 代表案例; ? 1.?中國某某工程第二建設有限公司與某某醫(yī)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經過代理,在半年內就為當事人索回了320萬的工程款; 2.?馮某與蔡某,仁懷市城市開發(fā)建設投資經營有限責任公司,史某等勞務合同糾紛一案經過我們處理后,為當事人爭取到了將近19萬的工程款; 3.?浙江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與遵義某置業(yè)投資有限公司,裝修工程案件,為當事人爭取到了80萬的工程款; 4.?王某與遵義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等人建設施工合同糾紛案,為王某爭取到17萬元的工程款; 5.?赤水市XX公司與貴州XX公司合同糾紛,為我的當事人貴州XX公司索回了1600萬元的合同款及32萬元的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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