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技術上的缺失
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1、從法理上講,夫妻財產制屬于婚姻效力之一,因此,夫妻財產制的法律規(guī)范,在體例結構上應設于婚姻效力或夫妻關系之中。但婚姻法仍將相關規(guī)定分散在夫妻關系和離婚二章中,似有不妥。2、從邏輯角度看,各種夫妻財產制的效力,均涉及發(fā)生、變更、終止問題,立法應分別作出相應規(guī)定,而婚姻法的規(guī)定無法對應。3、對于夫妻財產分割、夫妻財產發(fā)生爭議無法協商解決的問題,不只在離婚時才會遇到,而婚姻法只規(guī)定了離婚導致夫妻財產關系終止的情況,對夫妻財產制爭議也沒有提供相應的司法救濟途徑。
立法內容的缺失
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1、理論上講,夫妻財產制規(guī)范的內容必須包括財產權利的各項權能,而婚姻法僅體現了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的名稱、財產來源與歸屬以及當事人對財產的處分權,未涉及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特別是未體現財產責任規(guī)范。2、夫妻約定財產制還不夠徹底。既然約定財產制有三種選擇,那么每一種情況下婚姻雙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法律有必要詳細、明確規(guī)定。3、缺失救濟途徑。夫妻對財產問題發(fā)生紛爭無法協商時怎么辦?《婚姻法》未涉及提供救濟問題。
立法的完善
在法定財產制方面,對最突出的夫妻財產管理制度、夫妻財產爭議的救濟問題,應考慮進行規(guī)制。在約定財產制方面,增設約定財產制的變更、終止的規(guī)定。規(guī)定約定財產制的公示程序。完善約定的效力。
目前中國民法典正在制定中,作為其重要內容之一的婚姻家庭法,一定要具有前瞻性,以便在現實生活中,發(fā)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為你介紹的關于夫妻財產制存在的缺點有哪些的法律知識,對于夫妻財產分割、夫妻財產發(fā)生爭議無法協商解決的問題,不只在離婚時才會遇到,而婚姻法只規(guī)定了離婚導致夫妻財產關系終止的情況,對夫妻財產制爭議也沒有提供相應的司法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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