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后媽媽給了我私房錢,屬于對夫妻雙方當事人的贈與,是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根據2001年12月2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規定:婚姻法第十七條關于“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解釋為:①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決定權;②夫或妻非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的,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基于以上幾點,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管理和處分可做以下歸納,即共同財產以共同管理為原則,有關滿足生活需要對動產的處分,夫妻均有權單獨作出處分,另一方應予以承認,對于此外的動產與不動產之處理,須以雙方意思一致為原則。
離婚時需要你把財產分割清楚,尤其是協議離婚時,雙方在約定財產時,一定要注意,不要約定“財產已全部分割完畢”“其他財產歸各自所有”,這樣很可能的結果就是在離婚后你發現未分割的其他共同財產,你也不可能在要求分割了。
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系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夫妻共同財產的終止
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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