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別人的名字購車,屬于共同財產嗎?如果是用配偶的名字算共同財產,其他不算。
婚后買車寫一方名字屬于共同財產嗎
由于該車輛屬于雙方婚后購買,那么應該認定為共同財產。但是,如果雙方就該車輛的歸屬,有過書面約定的除外。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同時,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戀愛期間雙方共同買房購車分手后引發財產糾紛怎么解決
青年男女因戀愛失敗而導致的經濟糾紛有日益增多的趨勢。隨著生活經濟水平的提高和生活方式的變革,青年男女在戀愛期間,隨著感情升溫,經常共同出資購買房屋、汽車等比較昂貴的生活消費品,但是這樣的行為往往缺乏冷靜思考,對這種出資行為所帶來的后果沒有合理的預期,一旦感情出現問題,兩人分手,這時不僅僅感情需要了斷,還牽扯上了財產的劃分。然而兩人感情高溫時,對于共同出資購買的財產沒有明確的份額劃分,由于男女朋友的特殊關系,二人的日常經濟支出也常常“不分你我”,等到感情慘遭冷卻揮手說再見時,矛盾往往更容易激化,由此產生糾紛,朋友做不成,倒變成了敵人,這給感情破裂的雙方傷口上又撒了一把鹽。
戀愛關系不同于婚姻關系,對于戀愛期間形成的共同財產,如果雙方沒有約定,即按照相應的出資份額來劃分,然而由于戀愛期間的特殊關系,當事人往往沒有刻意保留出資的證據,導致雙方對于到底由誰出資的問題不能提供充足有效的證據。因此,戀愛中的青年男女在戀愛期間應保持必要的冷靜,對自己的出資行為有合理預期,這樣才會減少類似糾紛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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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楊子興律師,山東智祥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聊城市法律顧問委員會法律專家庫成員,莘縣政府法律顧問,百度貼吧聊城律師哥,聊城知名刑事辯護律師,聊城優秀律師,企業兼職法律顧問,畢業于山東最具知名法律院校---山東政法學院,現執業于聊城最具規模的律師事務所-山東智祥律師事務所。多年的法學學習與執業生涯,已將法學理論與實踐融合在一起,擅長解決各種疑難復雜法律問題。 執業以來代理案件數百起,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加之工作認真負責,切實把當事人利益放在首位,取得了委托人以及各部門的一致好評與認可。楊子興律師尤其擅長處理刑事辯護、婚姻、交通事故法律事務和合同糾紛,在刑事辯護、婚姻,合同,交通事故有獨特見解。 弘揚法治精神,維護公平正義,楊子興律師一直把此作為自己的座右銘,始終堅持把宣傳法律與為百姓服務結合起來。 2011年,為便于法律咨詢,楊子興律師專門在聊城各轄區縣貼吧開設免費法律咨詢貼,解答法律咨詢。 2012年1月,聊城晚報以“聊城貼吧有位律師哥”進行專門報道; 2012年8月,故意傷害案件受害人為表達對楊子興律師的工作認可,專門送來“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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