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協議離婚對小孩探視權規定是怎樣的
離婚協議書中探望權的約定和處理《婚姻法》規定,離婚后不帶孩子的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權利,帶孩子一方及其家人不得阻撓。在協議離婚的離婚協議書中,甚至在起訴離婚后,雙方自愿達成調解離婚的離婚民事調解書中,探望權往往不被當事人所重視,只是在離婚協議書、離婚民事調解書中簡單寫上孩子歸某方撫養,對于探望的時間、地點、方式有明確約定的不多或約定過于模糊不清,導致離婚后一旦產生爭議,還要再次通過法院確認,增加了當事人的經濟成本和時間成本。因此,律師建議,在起草離婚協議書中,應當更加重視離婚協議書中關于子女探望權的相關明確規定,避免發生離婚后再起糾紛。
二、離婚協議中的關于子女探望權的約定:
雙方婚生女小華(2001年9月10日出生離婚協議書中隨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撫養費2500元,直到獨立生活止。男方每月享有兩次探望權,在每個月的單周六上午九點到女方處接小華,在次日周日下午七點前將小華送回。每次探望過程中,若遇有特殊情況,經男女雙方協商一致的,探望時間、方式可以做出適當調整,但該調整效力僅限于當此探視。
另外,探望權在實際生活中,經常出現一方惡意違反探視權的約定,譬如,一方想帶孩子出國旅游,但另一方不同意,雙方僵持不下,一方一氣之下利用探望機會將孩子帶走,另一方即使報警,派出所也不好處理。如要避免這種情況發生,最好在離婚協議書中再約定一方將子女帶出另一方所在地的條件和程序,如果一方違反了,自然可以通過相關救濟途徑解決,甚至追究一方的違約責任。
一般而言,在你們的離婚協議中,約定每月探望的次數不宜過多,若探望過度頻繁,會給雙方帶來很多不便,并會影響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學習。
另外待孩子10周歲以上,具體探望的時間及方式,還可以聽取孩子的意見,以孩子的獨立意志為轉移。
綜上所述,如果雙方能夠協議離婚的,那么關于離婚財產和子女的撫養問題都可以在離婚協議書上進行約定,如果協議書中確定了誰擁有撫養權,那么另一方對應的擁有相關的探視權,雙方可以就探視的時間和方式等作出約定。
關于探視權在法律上是怎么規定的?
關于離婚后孩子的探視權有哪些法律規定
探視權起訴狀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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