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權訴訟被告如何列
1、起訴人(債權人)以自己名義起訴。
2、被告為被代位的債權的債務人。
3、列債務人為第三人。
二、代位權的法律依據
1、債權人代位權的概念和職能債權人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于行使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并危及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債權人為保全其債權,以自己的名義代替債務人向第三人行使權利的權利。債權人代位權的職能主要是保全債權,彌補強制執行法的不足。
2、債權人代位權的成立要件第一,須債務人享有對第三人的到期權利。如果債務人對他人沒有權利存在或者曾經存在的權利已行使完畢,債權人則失去代位行使的權利,就無法行使代位權。債權人可代位行使的債務人的權利是受法律限制的,《合同法》第73條第1款明確將債權人代位權的標的限定于債權,且須為到期債權。《合同法》的這一規定不符合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立法目的,代位權行使。
3、債權人的代位權債權人代位權制度是由法國《民法典》在立法中最先確立的。我國《合同法》第73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1999年12月1日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代位行使的前提條件代位行使的前提條件、范圍及代位權訴訟等一系列問題作了進一步的規定
4、債權人代位權的概念和職能債權人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于行使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并危及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債權人為保全其債權,以自己的名義代替債務人向第三人行使權利的權利。債權人代位權的職能主要是保全債權,彌補強制執行法的不足。
5、債權人代位權的成立要件第一,須債務人享有對第三人的到期權利。如果債務人對他人沒有權利存在或者曾經存在的權利已行使完畢,債權人則失去代位行使的權利,就無法行使代位權。債權人可代位行使的債務人的權利是受法律限制的,《合同法》第73條第1款明確將債權人代位權的標的限定于債權,且須為到期債權。學者認為《合同法》的這一規定不符合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立法目的,代位權行使對象不應僅限于到期債權,應采取目的擴張的方法加以解釋。
三、代位權特點介紹
1、代位權是債權人代替債務人向債務人的債務人(即次債務人)主張權利,體現了債的對外效力。
2、代位權是一種法定債權的權能。無論第三人是否約定,債權人都享有此種權能。
3、代位權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的權利。
4、代位權在內容上并不是對于債務人和第三人的請求權。在內容上,代位權是債權人為了保全債權,而代替債務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而且不能就收取的債務人的財產優先受償。
代位權訴訟被告如何列是根據《合同法》規定的,訴訟的起訴人也就是債權人必須是以自己的名義起訴的,并且被告必須是代位權中的債務人。
綜合上述,小編整理有關代位權的相關內容。由此可見,代位權是維護債權人利益的權能,債權人享有此種職能,但代位權的行使也有法律依據。如果債務人已經履行相應的義務的話,則債權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權。更多問題,律霸網提供專業法律咨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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