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起案件中,被告麥女士婚前從單位全款買了一套房改房。與原告黃先生結婚后,該房屋面臨拆遷。麥女士與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了相關的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協議書,其中載明:“……乙方(麥某)自愿放棄被拆遷房屋產權和安置,由甲方(開發公司)付給乙方人民幣25萬元進行貨幣補償,終結產權,不再安置……”
此后,麥女士領取了拆遷該房屋的產權終結款項共計26萬余元,并將此款存入銀行。為解決接下來的住房問題,麥女士用拆遷補償款26萬元在溫江重新購買了一套房屋,房屋產權證注明的產權人為麥女士。夫妻二人喬遷新居不久,黃先生便以雙方性格不合為由起訴離婚,并要求分割房產;麥女士雖同意離婚但認為該套房屋屬于自己婚前財產,不應分割。
這起離婚訴訟的爭議焦點集中在了房屋所有權的歸屬上,是婚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對此,法院審理認為,雖然該套房屋系婚后購買,但用于購買此房屋的全部款項源自麥女士婚前的個人財產。因為首先麥女士婚前的那套房子是房改房,由麥女士在登記結婚前一年付清全部房款,屬麥女士的個人財產。婚后,由該房屋拆遷所得款項26萬余元,是針對麥女士個人財產的貨幣補償形式,也屬于麥女士的個人財產;之后麥女士以該26萬元的補償款重新購置的房屋,也就屬于個人財產形式的再次轉變。并且根據麥女士所出示的銀行存折的存款和取款明細,并結合購房合同的簽訂時間,房款結清證明等證據,足以證明新房的全部購置款是由拆遷補償的26萬元組成。此外,麥女士所購房屋是用于居住而非投資性質,房屋增值屬于自然增值,也就不屬于共同財產。因此法院認定,麥女士以其個人財產購置的溫江的房屋屬于其個人財產,對黃先生要求分割該房屋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審理這起案件的法官表示,目前,由于房屋價值大、增值快,在離婚糾紛中已成為財產爭議焦點。對此,為能有效證明類似上述情況的房屋產權情況,當事人應特別注意收集和保留有關購房款的來源、銀行存儲、支取明細、購房合同中的各種單據等有效證據,從而能清晰、完整地顯示婚前財產在婚后的形式轉變過程,也就能保留相關財產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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