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孩可以拒絕父母探視嗎?
可以,如果被探望子女明確作出拒絕探望的意思表示,可以借鑒我國臺灣地區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區別情況對待。對不滿7周歲的未成年子女拒絕探望,原則上按照協議或者法律文書的規定執行,不必征求子女的意見,但應考慮子女的感受。法院可要求直接撫養方就探望方的探望行為對子女有害進行舉證,否則法院可依法要求直接撫養方履行協助探望的義務。這樣做能夠有效防止有人故意影響孩子的判斷以達到阻撓探望的目的。因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一般不能獨立地作出拒絕探望的意思表示,即使有,也很容易受到哄騙、離間甚至威脅,意思表示未必真實。
對已滿7周歲的未成年子女拒絕探望,法院應在其父母回避的前提下征詢其意見。讓其能較為真實地說出自己的心里話。法院還應當走訪老師、鄰居、居委會等,以探求其真實意思。如果證實是因受挑唆或者威脅而拒絕探望,法院應同意探望方申請強制執行
二、如何爭取子女的撫養權?
在律師代理的離婚案件當中,60%左右的案件存在爭奪孩子的撫養權的問題,除了尊重孩子的個人意見外,收集相關有利的證據可以最大可能爭取到孩子的撫養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個方面:
1、雙方基本條件的取證
對雙方的基本條件進行取證,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性質、工作環境、收入狀況、居住條件、文化程度、性格修養等,通過對雙方的基本條件進行比較分析,突出有利因素。即使夫妻雙方的基本條件,如工資收入、教育程度等差異不大,但并不表示就沒有差異。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質,就在爭取孩子撫養權方面尤為重要,因為直接撫養方的思想品質,會直接影響下一代的健康成長。
2、雙方父母基本條件的取證
很多時候,真正帶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別是對于學齡前兒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環境,以及長期帶孩子的父母的意見及身體情況,往往也是影響孩子撫養權的一個重要方面。
3、孩子生活環境方面的取證
離婚案件中孩子撫養問題的處理原則,是不影響孩子的健康成長。如果雙方離婚,但有一方距離學校較近,或生活小區成熟,對孩子人學、生活最為有利,當然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因此,這方面的取證工作也是必須的。
4、孩子的意見相當重要
一般,法院在處理撫養問題上,會認真聽取十周歲以上孩子的意見,并做筆錄入卷。在離婚前或離婚過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隨自己生活是尤為重要的。
十周歲以上的孩子一般比我們這一代人更為成熟,對于離婚的含義及后果都基本了解,雖然這樣會對其造成傷害,但這種傷害是避免不了的,使孩子由對其成長最為有利一方撫養,算是對其的補救吧。
5、考慮法官判決孩子撫養權歸屬的因素
子女撫養方面,在進行辯論時,主要圍繞孩子判歸誰對孩子成長更為有利這一個中心原則展開。比如,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辯論:
其一,孩子的年齡。根據《婚姻法》及其相關規定,2周歲之內的孩子一般歸女方撫養;如果孩子在幼兒期,同等條件下,法官判歸女方撫養的可能性會相對大一些。
其二,從孩子的性別。如果孩子是女孩子,且年齡將近十歲,因為女方對于指導孩子的青春期更為有經驗,故同等條件下,法院判歸女方的可能性更大。
其三,從雙方的經濟條件。如果父母一方收入較高,可能會給孩子提供更好的撫養條件,在同等條件下,法院就有可能將孩子判歸收入較高的一方。
其四,從孩子一貫的生長環境,比如,孩子一直由爺爺奶奶帶著,或者孩子一直住在某套房屋中,上學也在該房屋周邊等,這些都是法官考慮孩子撫養權歸屬的因素。
所謂的小孩,在各個不同的成長階段自己的民事行為能力都是不一樣的,孩子有的時候可能完全就受到了蒙蔽,由于父親或母親強行的向孩子灌輸一些不正確的思想,可能會導致孩子做出一些錯誤的決定。但是,拒絕父母的探視如果是孩子真實的意思表示的話,小孩當然有權利拒絕父母的探視。
關于探視權在法律上是怎么規定的?
探視權起訴狀范本
關于離婚后孩子的探視權有哪些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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