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債務如何概括轉移?
一、意定概括轉移
根據《合同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
(1)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2)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3)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4)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5)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二、法定概括轉移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根據合同的性質不得進行轉讓的、按照合同當事人約定不得進行轉讓的、依照法律的規定不得進行轉讓的債權等,不得進行債權債務概括轉移。
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為大家總結的債權債務概括轉移的方法,希望能給大家帶來一些幫助。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醫療糾紛中醫院如何舉證
2021-03-222015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2020-11-28公司沒注銷對法人影響嗎
2021-02-11什么是收益性股權融資
2020-12-01非機動車違反交通規則有哪些
2020-12-29申訴期間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嗎
2020-12-11監護人能用被監護人的錢嗎
2020-11-23贍養費能追溯嗎
2020-12-11向中國請求送達文書的,請求書應載明內容
2021-01-18交通事故訴訟請求怎么寫
2021-01-16瀆職侵權罪是什么意思
2020-12-21繼承贈與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稅
2020-12-03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不正當經營行為有哪些
2020-12-31什么是房產調查
2020-11-29離職再入職需要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嗎
2021-02-19做了一年多的公司倒閉員工怎么賠償
2020-11-19公司拖欠半年的工資可以補償嗎
2021-03-01一裁終局不包含勞動糾紛嗎
2020-12-18沒有勞動糾紛是否就沒有經濟糾紛
2021-02-08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后果怎樣的
2020-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