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對財產進行約定應注意以下問題:
(1)約定的時間。法律沒有作出任何限制性規定,夫妻雙方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進行約定。
(2)約定的范圍。夫妻雙方可以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作出約定,也可以對雙方的婚前財產作出約定。但不得對國家、集體、他人的財產所有權進行約定。
(3)約定的內容。雙方既可以約定雙方的財產歸共同所有,也可以約定各自的收入歸各自所有;既可以約定雙方財產中的一部分為雙方共同所有,一部分歸各自所有,也可以約定一方財產的一部分歸另一方所有。
(4)約定的方式。夫妻財產約定一般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采用口頭形式約定,雙方均無爭議的,應認定有效。
(5)約定的優先力。婚姻法第19條規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這表明夫妻對財產的特別約定是具有優先力的。
(6)約定的約束力。
①對當事人的約束。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②對第三人的約束。當第三人知道約定的內容時,對第三人有約束力。
以上所提及的都是有關夫妻財產約定的一些法律知識,現在的人都對婚姻問題很重視,所以如果您還遇到什么較為復雜的法律問題,或者對文章內容還有疑惑,我們律霸網會為您提供法律咨詢服務,歡迎來咨詢,以便更好地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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