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人都有監護人,最直接的監護人就是自己的父母,父母是法定的監護人。監護人要負起監護人的責任,監督被監護人的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利益與安全,監護人的職責包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等職責。
監護人人是指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一般來說,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嚴重精神障礙的人,都應設置監護人。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監護人有以下三種情況: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和朋友。這些人雖然與近親屬不同,沒有必須擔任監護人的法律上的義務,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同意,可以擔任監護人。
如果沒有上述監護人,則由社會和國家負責,由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法律明確規定法定監護人的職責:
一、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
被監護人出于民事行為能力的限制,不具備全面充分的自我保護能力,相對容易遭受到來自外界的的侵擾和損害。對此,監護人有權利和職責予以保護。
二、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和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三、代理進行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活動
根據《民法通則》第14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所代理進行的活動領域不限,較多地表現為諸如買賣、租賃、借貸等財產性質的活動,也可涉及一些人身性質的民事活動。
四、教育和照顧被監護人
監護人應當盡到教育和照顧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職責,使其獲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定。
五、對被監護人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如果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利益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監護人的職責就是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不受到侵害,作為未成年的監護人,要管理好被監護人的財產,幫助被監護人代理進行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活動,并起到教育和照顧被監護人的責任,這是很重要的監護人職責。對于被監護人給他人造成的損害等事件要代其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要負起應該負的責任。做到監護人的職責。
未成年人法定監護人的職責有哪些
監護人的確定標準
怎么申請變更監護人,申請變更監護人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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