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共同財產的種類增多。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人們擁有的財富越來越多,內容也越來越新,種類不斷增加。夫妻共同財產除了從以往單純的金錢和常見的家具電器首飾等實物外,股票、房產、公房使用權、個體商店經營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知識產權等等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不斷捅現,糾紛日益頻繁,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既要綜合考慮有形或無形財產的價值及雙方的生活需要、經營能力,又要協調與財產有關的第三人的關系,因此法院審理此類案件的難度日漸增大。
2、夫妻共同財產的數額增大。
現在隨著經濟的發展,夫妻共同財產不但種類增加,財產的數額方面也不斷地增大,如所購置的財產價值昂貴、投資數額增多及投資方式多樣等等。以往審理一般的離婚案件,夫妻共同財產只有一些家具、家電等生活用品,只要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即可。而現有許多離婚案件因夫妻共同財產涉及數額巨大只能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反而給離婚案件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增加了難度,無法提高法院的審判效率。
3、夫妻共同財產的舉證、取證更難。
在離婚案件中,湮滅證據、隱瞞財產(特別是異地財產)的情況越來越多。許多當事人在起訴離婚前,早已把有關的證據、財產毀滅或隱藏起來,甚至有的找人作偽證,寫假借條,致使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財產沒有多少,“共同債務”倒是越審越多。另外目前有許多金融部門為了拉攏客戶,拒絕或有意刁難法院的調查取證工作,這些都給案件的審理帶來困難。當前在審理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案件中當事人舉證難和法院取證難仍是十分突出的問題。
4、夫妻共同財產與家庭財產、一方個人財產混同居多,分清來源更為復雜。
有些夫妻結婚時自己出資或向朋友借款甚至貸款,或他們與一方的父母共同生活,與父母共同出資購房購物,一旦夫妻感情不和起訴離婚,則夫妻財產與家庭財產的區分上經常會出現爭執,父母支付的款項性質是贈與還是共同共有針鋒相對,打起官司時都主張是自己家里人和朋友出資的。另外,有些人在婚前就有一些財產如股票,婚后雙方共同管理,有收益也有虧損;一方婚前經營的商店婚后貸款擴大經營,有利潤也有債務,等到分割共同財產時,雙方都各執一理,使得法院在認定財產的性質時產生一定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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