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應受理的案件可否準許撤訴
[案情]
原告甲公司以買賣合同糾紛為由將乙公司訴至法院,然而,甲公司在咨詢了律師后意識到乙公司與其只有間接的利害關系,故以此為由向法院申請撤訴。合議庭對此有兩種意見:
[分歧]
不應受理的案件可否準許撤訴?
第一種意見認為:這是甲公司自己處理自身的權利,是其行使處分權的表現(xiàn),應準許其撤回起訴。
第二種意見認為:應做出不準許甲公司撤訴的裁定,然后裁定駁回起訴。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從邏輯上來講,準許撤訴的大前提應當是當事人有訴權,如果當事人沒有訴權,就談不上什么撤訴。也就是說,如果準許甲公司撤訴,就意味著宣告甲公司作為原告是適格的,即承認了間接利害關系的可訴性,這與民事訴訟法相關規(guī)定的精神是相悖的。此外,根據(jù)《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撤訴是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而駁回起訴是不交納案件受理費。綜上,無論是從法律上來還是從減輕當事人經(jīng)濟負擔上來看第二種意見都更為合適。
撤訴
撤訴,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決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訴的行為。申請撤訴,即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后,進行宣判前,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訴的要求。按撤訴處理,即原告雖然沒有提出撤訴申請,但其在訴訟中的一定行為已經(jīng)表明他不愿意繼續(xù)進行民事訴訟,因而,法院依法決定注銷案件不予審理的行為。不論是當事人申請撤訴還是按撤訴處理的,都會產(chǎn)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對于一些不應該立案的案件,應做出不準許撤訴的裁定,然后裁定駁回起訴,撤訴是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決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訴的行為。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需要找律師咨詢的,可以咨詢律霸網(wǎng)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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