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司法解釋如何規定
1、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規定,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后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采伐、毀壞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3、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二、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1、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行為是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客體是水產品,這里的水產品,是指自然野生的水產品,不包括人工養殖的水產品。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
2、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制度。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未以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許可,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人體健康的行為。
3、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的犯罪對象是境外的各種固體廢物。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將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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