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拆遷安置已經完成
《根據上海市房屋拆遷面積標準房屋調換應安置人口認定辦法》第6條、第7條、第8條規定:
有本市戶口的:
1、截止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在被拆遷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已實際居住一年,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住房,但居住困難的,可以認定為被拆遷房屋的應安置人口。
2、截止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在被拆遷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未滿一年,居住在被拆遷房屋,在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員,可以認定為被拆遷居住房屋的應安置人口。
1)拆遷范圍內應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
2)因工作需要要調回本市的干部、職工及其隨遷家屬,在拆遷范圍內直系親屬處落戶的;
3)因離休、退休、退職從市外遷回拆遷范圍內家中的;
4)海員、船員、野外勘探人員、就學等人員遷回拆遷范圍家中的;
5)本市居民因應征入伍、出國(境)而注銷拆遷范圍內的戶口,后有恢復的;
6)本市居民因服刑、被勞動教養、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銷拆遷范圍內的戶口,后又恢復戶口的;
7)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3、不具有拆遷范圍內的本市常住戶口,可認定為應安置人口的情形有: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不具有拆遷范圍內的本市常住戶口,在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員,可以認定為被拆遷居住房屋的應安置人口。
1)有本市常住戶口的未成年人,且其父母屬于拆遷范圍內的應安置人口;
2)戶口從被拆遷房屋內遷出,且拆遷時仍處于遷出狀態的海員、船員、野外勘探人員、就學等人員(不包括已在外地結婚的);
3)因應征入伍而注銷戶口的人員;
4)因服刑或者被勞動教養而注銷戶口的人員;
5)戶口不在本市的人員,因結婚實際居住在被拆遷房屋內至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滿兩年,且其配偶屬于拆遷范圍內的應安置人口;
6)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具體拆遷中,各區都有自己的不同的政策和策略。我們要根據家庭實際情況,結合國家和市政府的政策,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同時,積極響應政府的要求。
有本市戶口,且實際居住一年但是居住困難的也可以認定為被拆遷房屋的應安置人口,還有其他很多情況也是可以認定為應安置人口,這些人口都安置好了才算安置完成,以上就是對你提出的問題的回答,你可以咨詢律霸網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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