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間人違反報告義務的后果
居間人違反忠實報告義務,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但無權向委托人請求支付報酬,而且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里既有違約責任,又有侵權責任。
在居間合同中,所謂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是指接受他人的委托,為他尋找可與其訂立合同的相對人,并及時向他報告這一信息。這種居間人通常被稱為報告居間人或者指示居間人。所謂充當訂立合同的媒介,是指受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委托,在雙方當事人之間進行斡旋、說合,促成合同的簽訂。此種居間人通常被稱為媒介居間人。媒介居間人的居間活動并不是以自己的名義簽訂合同,也不是以他人的名義代為簽訂合同,因此,媒介居間人不同于代理商或者經紀人。媒介居間人媒介的民事活動是多種多樣的,如買賣、租賃、雇傭、保險、出版等。
相關知識:居間活動費誰承擔
居間活動費用是居間人在促使的活動中支出的必要費用,與報酬不是一個概念。因此,有時居間人雖然為促成合同成立付出了勞務和費用,但合同未促成,仍不能請求支付報酬,只能請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如居間活動中支出的交通費等。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因費用已作為成本計算在報酬之內,居間人不得再另外請求給付費用。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居間人的主體資格是什么
對于居間人的主體資格問題,合同法沒有予以具體規定。是否任何公民、法人及其他經濟、社會組織都可從事居間活動?應否對從事居間活動的主體進行必要的限制呢?對此問題,實踐中存在很大的爭議,存在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一種認為,應當對居間人的主體資格進行必要的限制,只能賦予經批準可以從事居間業務的法人才能準許從事這項活動,以利于加強監督和管理,規范居間活動市場秩序;一種觀點認為,不應當對居間人的主體資格進行限制,應當允許任何任何公民、法人都有權從事居間活動。
在法律上對于居間人違反義務之后既有違約責任,又有侵權責任的后果,因此,作為居間人需要遵守自己的報告義務,才能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否則就會受到嚴重的后果。看完之后如果您有其他問題,歡迎咨詢律霸網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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