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延辦證與遲延交房一樣嗎
北京的鐘先生于2003年購買了某房地產公司開發的位于豐臺區成壽寺方澤園2號樓的一套房屋,但公司至今沒有為其辦理產權登記。鐘先生認為房產公司沒有全面履行交付義務,屬于違約,因此將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后者為其辦理產權證書及支付遲延履行的違約金。與鐘先生具有相同情形的還有購買該小區1、2號樓的77名業主。近日,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判決支持了他們關于辦理產權證書的訴訟請求,但沒有支持遲延履行違約金的訴訟請求。
2003年9月,鐘先生與房地產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豐臺區成壽寺方澤園2號樓的一套房屋,交房時間在2004年8月18日前。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第9條約定:“出賣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將該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逾期不超過60日,自本合同第8條規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三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逾期超過60日后,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出賣人應當自買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30日內退還全部已付款,并按買受人累計已付款的3%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第8條規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三的違約金?!焙贤?6條約定:“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買受人退房,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并按已付房價款的2%賠償買受人損失?!?/p>
合同簽訂后,鐘先生等人支付了購房款。2005年2月,房產公司交付房屋,但至今未為鐘先生等人辦理產權登記,已經遠遠超過360天的時限。鐘先生等人認為,依據《物權法》的有關規定,房產公司為其辦理過戶手續和過戶登記后才是全面履行了交付義務,未辦理產權證書登記應認定為遲延交房。因此,起訴到法院,請求判令房產公司為其辦理產權證書,并給付2006年2月以后遲延交房違約金。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延期交房和延期辦證不是一樣的意思,如果我們簽訂了購房合同,那么房地產公司應該在九十天之內給購房者辦理房產證,并且需要在規定的時間交房,這兩者是不一樣的。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需要找律師咨詢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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