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拖欠撫養費利息如何全給?
拖欠的利息可以由雙方來進行協商解決;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關于子女撫養費的協議,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同時最高人民法院相關意見也規定,子女有正當理由要求增加撫養費的,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上述規定中提及的“必要時”和“正當理由”實際是比較寬泛的概念,很難讓人準確界定,但我們從中不難體會到其中的立法意圖,其實質是賦予法官較大的自由裁量權以最大限度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司法實務中應當慎之又慎。
1、要審視單方承擔撫養費的緣由。 離婚訴訟中夫妻雙方的約定不僅出于自愿,而且必須合理合法,單方承擔大部分或全部的撫養費都是建立在當事人經濟基礎之上,能夠保障子女的正常生活所需。如果一方沒有相應的撫養能力,僅是為了爭奪子女的監護權而放棄撫養費,實際上是對子女合法權益的損害,這樣的離婚協議本身就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因此,這種單方承擔一般都是適當的,當事人再以子女的名義主張權利,不僅有違誠信原則,而且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必要時”的條件。
2、要有發生情勢變更的事由。 離婚時撫養費用的分擔本是適當的,但后來形勢發生了變化,譬如疾病、突發事件等,使原來的義務分配不再合理,或者一方無力再承受原有的義務,不分擔或增加撫養費影響子女的生活,一方可以子女名義提起訴訟,但必須提供情勢變更的具體事由,法院應從保護未成年人合法利益的角度支持其部分或全部訴訟請求。如若不問緣由地支持子女的訴訟請求,則是變相支持了離婚過程中的不誠信行為。
3、放棄撫養費一方應承擔相應責任。 單方父母離婚時子女尚未成年的,撫養子女一方的當事人即為子女的法定監護人,其訴訟行為對子女應有當然的約束力。從監護權理論上講,放棄要求另一方負擔撫養費,侵害了子女的法定權益,應由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當事人承擔對子女的賠償責任。即使從訴訟理論上講父母間的約定不能對抗不是案件當事人之一的子女一方,法院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支持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訴訟請求,另一方可以就其負擔的撫養費部分,根據離婚協議中不負擔撫養費的約定向法院提起訴訟,向撫養子女的一方當事人追償該費用。
綜合上面所說的,拖欠撫養費這完全是一種不負責行的的做法,而且也會給孩子帶來很大的傷害,做為撫養孩子的一方是完全可以通過法律來解決,讓當事人給予撫養費和拖欠的利息,所以,作為父母一定要好好的履行自己的責任,這樣才不會負任何的法律責任。
孩子的撫養費給付標準
最新規定:支付子女撫養費標準
最新離婚后子女撫養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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