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理認為,王某起訴時未達到我國法律規定的成年年齡18周歲,尚屬未成年人,但本案審理過程中王某已成年。根據相關規定,子女只有在“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時,才有權向不履行撫養義務的父母主張撫養費。“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雖然王某無力支付大學期間的學費及生活費,但王某現已成年,且又不具備不能獨立生活的條件,對其成年之后的撫養費尚無依據支持。據此,對王某要求生父支付自起訴之日起至2018年8月25日止當月撫養費800元的訴訟請求,綜合考慮當今物價水平及大學期間王某花費情況,予以支持;對于王某主張的2018年8月26日起至大學畢業期間撫養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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