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取得依法由夫妻雙方共同享有所有權的共有財產。夫妻離婚時,所應分割的財產僅僅是夫妻共同財產,其范圍為《婚姻法》第十七條所規定的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以及《婚姻法》第十九條中規定的夫妻以書面約定婚前財產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的部分,即法定共同財產和約定的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所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為,“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這樣一來,幾乎兩人婚后的所有財產都應該視為共同財產,在離婚的時候進行平均分割。如果兩人收入差異不大,如此平分也沒有多大的問題,但如果兩人的收入差異過大,這樣的分割就非常容易產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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