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天津××有限責任公司職工,住天津市××區××小區××室。
訴訟請求:
一、請求判令被告于××賠償原告陳××下述各項費用的80%,總計1144087.52元:(以下三項總計1430109.40元)
1.醫療費194976.90元,誤工費57767.6元,住院期間的護理費8575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0750元,營養費10000元,交通費4000元;
2.殘疾賠償金294426元,被扶養人生活費78188.5元,定殘后的護理費487060元,鑒定費1200元;
3.后續治療費175985.40元。
二、請求判令被告于××賠償原告陳*明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0元;
三、被告李××對上述兩項請求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四、被告保險公司在承保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18年4月11日19時許,被告李××駕駛于*海所有的津CC××××號帕薩特轎車沿創業路由西向東行駛時,該車的前部與對行原告駕駛的津A×××××號二輪摩托車前部相接觸,造成雙方車輛損壞,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定,李××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陳××負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
原告的傷情,經醫院診斷為:1、四肢多發骨折(右肱骨干、外科頸骨折,左脛腓骨粉碎性骨折);2、繼發性腦干損傷、腦疝;3、右額硬膜外血腫;4、右額腦挫傷;5、左顳、右枕顱骨骨折;6、肺挫傷;7、鼻骨骨折;8、陰囊軟組織損傷;9、右眼眶壁骨折,雙視神經萎縮等。到起訴時至,原告尚不能康復出院。
經查,該肇事車輛是由被告于××雇傭被告李××駕駛的。被告于××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了100000元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期限自2018年3月30日起至2018年3月29日止。
但原告方為治療所造成傷害,已負債累累,被告李××與于××拒不墊付醫療費用,且不配合辦理出院手續。
原告認為,被告于××作為車輛所有人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李××存在重大過錯,應與被告于*海承擔連帶責任,被告保險公司應在投保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為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望判如原告所請。
此致
天津市××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18年×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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