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均等原則
均等原則在財產分割上表現為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分割的權利。這是我國婚姻制度男女平等這一根本原則在離婚財產分割上的體現。事實上,家庭中夫妻雙方的收入比例是有差距的,一般男方高于女方,但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一般適用均等分割,隱含著保護無工作承擔主要家務一方的利益,即使無工作一方沒有收入來源,但對對方所得到財產有共同的所有權,離婚時適用均等原則,以維護其利益。這種貌似平等的規則,在具體的實施后果往往使人感覺不公平,違背公正的理念。平等的概念不單單意味著以相同的方式對待所有的人,給不同處境的人以相同的待遇只會使不公平長期下去,而不會使之消失。保護弱者的正義觀歷來是法律的重要價值理念。正義可以分為形式正義和實質正義,具體到離婚財產分割制度中,實質正義是按婚姻法所確立的價值標準對夫妻雙方共同財產進行權威性的公正分割,關于形式正義的經典表述是:“同樣情況同樣對待”或“類似情況類似處理”,它們之間的關系是形式正義以實質正義為前提并為實質正義服務。而婚姻法的實質正義就是要在保護離婚自由的前提下,通過對離婚當事人中弱者的利益予以救濟,對其所受到的損害予以補償,最終實現雙方利益的平衡,而不僅僅是形式上均等分割。
在我國婦女的經濟地位仍然落后于男性,離婚時未成年子女尤其是幼年子女多數由母親撫養的情況下,她們肩負著家庭和事業的雙重壓力,以均等原則作為離婚時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的結果是造成實際后果的不公平,它是導致離婚婦女生活貧困化的直接原因之一。傳統上認為合理的嚴格均等分割理論,體現了男女兩性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實際上是以犧牲公平正義為代價的。因此,應當根據我國的現實國情,充分考慮男女離婚后的具體情況,為實現法律的公平正義,既可以均等分割,也可以不均等分割,對于處于弱勢的一方多分割財產甚至分割全部財產。當然,為了保證法官正確定行使自由裁判權,真正保護離婚后弱勢一方的利益,盡量使這一制度具體化。
(二)、關于適當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新《婚姻法》第38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的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的權益的原則判決?!痹撛瓌t是對男女平等原則的重要補充,它強調男女雙方享受平等分割共同財產的同時,應當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由于父母離異后給未成年今后的生活帶來一些不利的影響,為了能使子女將來在一個較好的環境里成長,夫妻在分割財產時應根據子女的學習和生活需要,給撫養子女的一方多分一些財產,以照顧子女的實際需要。另外,目前在我國許多家庭中,夫妻雙方的經濟實力還存在實際差別,女方在家務勞動中付出較多,在經濟地位、生活能力上總體較弱,適當照顧是必要的,所以明確了照顧的性別。但這一原則如何操作?如果女方直接撫養子女,一般將現有的夫妻共同財產的大部分分給帶有孩子的女方;如果孩子不歸女方撫養,照顧女方利益會與照顧孩子利益發生沖突,“魚和熊掌不可兼得”,在這種情況下,如何兼顧子女和婦女的利益?“照顧”女方是因為女方在一般的情況下對家庭勞務的付出較多,但并不排除在某些情況下,男子承擔家庭主要勞務,可否適用“照顧”原則?如果照顧遺漏男性配偶,是否有性別歧視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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