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后成年孩子的撫養權可以選擇嗎?
離婚后成年孩子的撫養權,可以由成年子女自己選擇。離婚時孩子已經成年,撫養權孩子可以選擇。孩子已經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了,有自己選擇跟隨哪一方的權利,甚至是自己生活都可以。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時,應當優先考慮子女的利益,從有利于子女的教育和健康成長進行判決。在撫養權分割時,應考慮的因素有: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之規定,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對于如何界定“雙方的具體情況”,則要會同個案的情況予以綜合仔細的考量,但總的原則是,在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時,應當優先考慮子女的利益,從有利于子女的教育和健康成長進行判決。
(二)《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其中第3條規定了其撫養權可予優先考慮情形:“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三)從心理學角度看。相關研究發現,對于未成年人來說,特別是嬰幼兒,健康成長所需的最重要的條件,不是優越的物質條件,而是一個良好的成長環境。嬰幼兒初到人世,生活無法自理,需要完全依賴撫養者。和撫養者形成依戀,是其在心理上產生安全感的必要條件。孩子跟隨與一方時間較長的,有很深感情的,如果突然變更撫養,則對孩子的成長極為不利,所以應當從保護未成年人心里健康這個大的原則出發來判定,把孩子的同父母一方的感情基礎作為第一考慮因素,避免讓未成年人尤其是5-10周歲的兒童遭受二次傷害。
二、撫養費的支付方式
在撫養費的數目確定后,涉及到一個如何履行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往往采用以下兩種方式:
(一)一次性給付
對于這種給付的方式,雖然有人認為應謹慎使用,但目前因人們經濟收入有顯著的增加,工作調動甚為頻繁,也考慮到法院的執行效率;在法院判決離婚涉及子女撫養費的,往往大多都采用這種方式。而且這種方式被大部份當事人所接受。
(二)定期給付和以物折抵
定期給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給付,以物折抵往往適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
一次性給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歲為底線,即具體數目是按月或年的撫養費的數額乘以將子女撫養至十八周歲為止,計算總數一次性給付完畢。子女撫養費發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變動性,在父母的經濟狀況撫養能力及社會實際生活水平發生變化時,可以提起要求增加、減少或免除撫養費。
根據法律規定,子女成年后就不存在享受撫養權的問題了,而且子女成年后也有了自己的意見,所以一般以子女自己的意志為主。特別情況下,涉及到子女成年后繼續在學校學習或者需要撫養費用的情況時,父母還應當對其支付一定的撫養費,具體的標準和方式應當由夫妻雙方協商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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