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案件中,存在下列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借貸行為,原告起訴要求償還借款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1)因非婚同居、不正當兩性關系等行為產生“青春損失費”“分手費”等有損公序良俗的債務轉化的借貸;(2)因賭博、吸毒形成的債務;(3)因托人情、找關系等請托形成的債務;(4)其他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借貸。上述款項已經給付的部分,資金提供者主張返還的,不予支持。
1.對于非法債務是駁回起訴還是駁回訴訟請求,存在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當事人享有訴權,但實體上不應保護。第二種觀點認為,當事人不享有訴權,應從程序上駁回起訴。我們認為,當事人訴權不以請求事項合法為前提,而是以原告是否享有訴的利益為前提,故同意第一種觀點。
2.關于已經支付的部分是否應當返還?我們認為,該類債務屬于自然債務,債權人不得請求給付;但對于已經給付的部分,雖然對于受領人而言屬于不當得利,但就資金提供者而言,因屬不法原因給付,不受法律保護,故不得主張不當得利返還。
3.關于因非婚同居、不正當兩性關系等行為產生“青春損失費”“分手費”等有損公序良俗的債務轉化的借貸在當事人之間不予保護,但不影響配偶對夫妻共有財產中屬于自己部分的救濟,配偶可以主張無權處分,要求返還其對應部分的借款。
4.關于借款人直接因賭博、吸毒形成的債務,屬于非法債務,不予保護。對于借款人向他人借錢,用于賭博或吸毒的,該借款是否應當償還?我們認為,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錢用于賭博或吸毒的,不予支持;如果出借人對此不知情的,借款人應償還。
5.關于托人情、找關系等請托形成的債務。實踐中需要把違背公序良俗的請托與合法的請托相區別,如果是合法的請托,不存在違背公序良俗情形的,屬于法律上的委托合同,應按委托關系處理。如果涉及權錢交易等違背公序良俗的請托而形成的債務,不予保護。如因為不符合條件,而請關系、找人情調動工作、升學、升職等形成的債務,均不應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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