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人如何交付工作成果
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的,需要按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交付方式、交付質量進行交付,如果不按規定交付的,就會造成違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五十一條?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第二百五十二條?承攬合同的內容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
第二百五十三條?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五十四條?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第二百五十五條?承攬人提供材料的,承攬人應當按照約定選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檢驗。
定作人如何履行承攬合同
1、按照約定提供材料。
合同法規定,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應按照約定提供材料。
2、支付報酬。
定作人需支付的報酬和材料等費用的標準,合同中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的數額支付;如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則依通常標準支付。所謂通常標準,應為工作成果交付的當地當時的同種類工作成果的一般報酬標準。
定作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支付報酬。對支付報酬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取得,依照合同的其他條款、補充協議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定作人應當在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的同時,定作人應當相應的支付部分報酬(《合同法》第263條)。如果承攬人完成的工作成果無需交付,例如,為定作人粉刷墻壁的,則定作人應于工作完成之時支付報酬。定作人延期交付報酬的,應當承擔逾期支付的利息。
按照《合同法》第264條的規定,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
定作人應向承攬人支付報酬及材料費等費用,而因承攬人一方的原因無法支付時,定做人可以將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提存。
3、協助義務。
為了使承攬人及時完成工作成果,定作人應依約定及按誠實信用原則,積極協助承攬人工作。定作人不履行協助義務的,承攬人有權順延履行期限,并在定作人對所提供的不符合要求的原材料及圖紙等拒絕補正時有合同解除權。
4、驗收并受領工作成果。
對承攬人完成并交付的工作成果,定作人應及時檢驗,對符合約定要求的,應接受該工作成果。超過約定期限領取定作物的,定作人負受領遲延責任。
承攬人的瑕疵擔保責任的形式
所謂承攬人的瑕疵擔保責任,是指承攬人向定作人所負的保證工作成果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責任。只要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無論承攬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均應當向定作人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根據《合同法》的上述規定,承攬人承擔瑕疵擔保責任的形式可以是:
(1)修理。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有瑕疵時,如果該工作成果有修復之可能,并且對其進行修理費用合理,則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攬人對其進行修理。
(2)重作。如果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已經沒有修復的可能,則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攬人重作。
(3)減少報酬。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有瑕疵,定作人未請求承攬人修理或者重作的,可以要求承攬人在合理的范圍內減少報酬。
(4)賠償損失。承攬人根據定作人的請求對工作成果進行了修理、重作之后,如果定作人因為工作成果的質量瑕疵還受有損失的,定作人可以向承攬人請求損害賠償。需要指出,上述瑕疵擔保責任的形式,根據具體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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