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的高度發達,致使環境污染成為全球性的一大危機,影響著人們的正常生活和自身的健康。根據我國有關環境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犯了污染環境罪,造成嚴重后果,就必定受到法律的嚴懲。一旦造成重大環境污染,就會被量刑。那么,一旦被量刑,環境污染罪判多長時間呢?
一、環境污染罪判多長時間
(一)環境污染罪判刑依據
1、第三百三十八條【污染環境罪】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一般自首】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第二款【特別自首】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第三款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二)查處環境污染的意義
為了保證人類對環境的永續利用,必須對人類向環境排放、傾倒、處置生產、生活中產生的廢物的行為有所限制,即向環境中排放、傾倒、處置廢物要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如果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向環境中排放、傾倒、處置廢物,這些超標準廢物就有可能污染環境,進而造成環境污染事故。違反國家規定,向環境中大量排放、傾倒、處置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行為,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必須予以懲治。依照刑法規定,構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區分重大環境事故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界限
本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在主觀上均有過失的因素,客觀上亦都造成了重大事故和嚴重后果。區別主要在于:
(一)客體要件不同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為國家對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的管理活動。而重大責任事故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主要是指企業、事業單位中不特定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財產的安全。
(二)客觀要件不同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行為革。而重大責任事故罪在客觀上則表現為在生產作業過程中,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責任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不同
本罪的主體,既可以是符合一般主體條件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則只能是自然人,一般而言僅限于廠礦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
愛護環境,人人有責。為了子孫后代以后的生存著想,現在開始保護環境,愛護我們的家園,平時不要隨意在河邊傾倒垃圾,污染水質。只要不污染環境,就不用管環境污染罪判多長時間呢這樣的問題了。只要人人都愛護環境,家園會更加美好,國家也會發展得更加繁榮昌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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