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的作用:
公證制度是我國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國家建立公證制度的目的是通過公證機構的公證證明活動,保障法律的正確實施,穩定社會經濟、民事秩序,預防糾紛,減少訴訟,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國家在設立這一機構的同時,也賦予其獨立的排他的國家證明權。
夫妻財產約定制度公證的作用:
對夫妻財產約定協議進行公證,對于完善協議內容,保證協議的真實、合法、有效,滿足夫妻各方生產、生活的特殊需要,保護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預防糾紛、減少訴訟、正確解決夫妻之間的財產爭議、促進家庭的穩定和社會的安定團結具有重要意義。
夫妻財產約定公證有利于穩定家庭關系、財產關系,保護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
新婚姻法雖然對夫妻共有財產和夫妻個人特有財產的范圍作出了明確規定,但在實踐中,發生糾紛時,往往因一方的惡意行為致使另一方舉不出應有的證據,導致個人財產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共同財產被視為個人財產。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夫妻財產僅憑書面約定是有后患的,常見的是,一般情況下夫妻親密無間,一旦有一方在日常的生活中拿走或毀損了一紙書面約定,另一方受到損害時是難以舉證的。因此,面對日益復雜、多樣的家庭財產關系,不僅要有書面約定,最好還應到公證機構辦理公證,公證機構將對有關的產權證明、物品收據等證件及約定的內容等進行嚴格的審查,從而有效地證明夫妻婚前財產(包括債務)的名稱、數量、規格、種類、價值、狀況以及婚前財產的歸屬,今后共同生活期間所得財產(債務)的歸屬等內容,并長期在公證機構存檔。這樣,不但很好地保護了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預防糾紛、減少訴訟,而且有利于穩定家庭關系、財產關系。
總而言之,不論是婚前財產約定,還是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約定,雙方都可以進行公證,以免日后引起不必要的糾紛。如果大家對上述文章還有不理解的地方,或者還有其他法律問題,請到律霸網找專業律師進行問題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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