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村責任田糾紛法院會不會受理
農村責任田糾紛是屬于土地承包的糾紛,只是符合起訴條件的,法院是會受理這類糾紛的。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二、土地糾紛處理的原則有哪些
(一)一般土地糾紛案件必須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先由當地土地主管部門行政調處。當事人對行政調處不服時,才能按規定依照司法程序解決。未經行政調處的法院不予受理。
(二)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之前,任何一方面都不得改變土地現狀,不得破壞土地上的附屬物,不得影響生產和在有爭議的土地上興建建筑物和變更附著物。
(三)歷史上已經達成有協議、協定,或已制定有鄉規民約的,而這些協議、協定鄉規民約并不違背國家法律、法令和黨的政策的,予以維護,不合理的部分可以進行適當調整。
(四)對過去因無償占有或平調引起的糾紛應根據現行黨的政策,作具體分析。通過仔細的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區別黨在各個階段的方針、政策,根據具體情況做出合理的處理意見,切忌用簡單、武斷、一概而論等解決辦法。
(五)對過去因無償占有或平調而引起的糾紛應根據現行黨的政策精神和法律規定,保護原社隊或個人的應有權益。
(六)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爭議未解決前,如無法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維持現狀時,土地管理機關有權指定臨時使用單位使用,以保護爭議的土地,爭議雙方均須服從,不得借故破壞土地及其附屬物,不得煽動群眾鬧事,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強行占地。
三、土地承包糾紛的原因
⑴土地承包經營權侵權引發的糾紛。①在原地取得承包地后婚嫁到新地,原地收回其承包地引發糾紛;②死亡后,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隨承包地存在,引發糾紛;③取得承包地后,因升學、當兵提干、當工人當公務員、有固定工作,戶口也遷出(離鄉該離土但未離土),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隨承包地存在引發糾紛;④自動放棄承包地,進城經商務工辦企業,但戶口仍在原地(離土未離鄉),土地承包經營權引發糾紛。⑤外出打工將土地轉包給他人引發的糾紛。
⑵土地流轉不規范導致的糾紛。由于國家“三農”優惠政策的出臺,農村土地越來越俏。因以前農村土地流轉手續不完備、不配套,土地流轉行為不規范而引發的土地承包糾紛頻頻發生。一是轉包轉讓型糾紛。如稅改前,種田效益不高,一些農戶將土地轉讓給他人承包,其稅費也相應地由接受者承擔。現在不僅土地稅費減免,而且種糧還可以拿到“兩補”,原承包戶紛紛要求被轉讓戶退還其承包地,被轉讓戶又不愿退,于是雙方發生糾紛。二是代耕代種型糾紛。一些農民承包集體土地后,沒有耕種土地,而是轉讓給他人種植,后來原土地承包人欲收回土地經營權,與種植人發生糾紛。
⑶侵犯承包經營權的糾紛,一般是第三人作為承包方與作為發包方的村集體簽定承包合同,但作為該村集體成員的村民或村民小組不服,直接搶種或以其它方式侵占承包人承包的土地。 土地承包人對第三人,主要是當地村民,提起停止侵權訴訟,要求法律保護其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⑷因土地被征用引發的糾紛。近年來,隨著城市開發建設的加快,城鄉建設的迅猛發展,大量投資項目的上馬,農村特別是城鄉結合部的農村的土地越來越多的地被征用,有時甚至是一個村或幾個村的土地被征用。因征用土地引發的糾紛逐年增加,甚至有愈演愈烈的趨勢。在此主要是指承包地征用補償費用分配糾紛,即被征用承包地的農民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就其取得的土地補償費用的金額發生的糾紛。包括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的承包方請求發包方給付已經收到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的,從承包方手中分包或承租土地承包權的第三人請求獲得青苗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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