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的司法獨立原則解讀
司法獨立是司法機關行使司法權時應遵循的一項憲法原則還是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在我國可能還有一定的爭議,編者傾向于認為它是一項憲法原則。作為憲法原則,它是分權原則和法治原則的產物。分權的結果將國家權力分解成了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其相互制約以達到一種均衡,而權力的均衡在于各權力之間的力量要大致相當,司法權的性質決定了它相對于立法權和行政權是較為弱小的,為了防止立法權和行政權對司法權的侵犯,必須賦予司法權以更多的獨立性,使之能夠排除來自其他領域的干擾。同時司法權判斷性的特點決定了它既不應受權勢的壓力,也不應被民眾的激情所左右,而只應服從于法律,服從于法律的理性,“司法獨立最終歸結為一條根本的內在的理由,這就是:司法權是判斷權——司法的判斷性要求他排除干擾與利誘,保持公正與純潔,不偏不依地依既定規則進行判斷……然而法院憑自己的力量是無法從根本上排除所有的影響判斷活動的不利因素的”;“法官必須是法律的保管人;君主一定不能自己成為法官,因為這會滅絕‘那些獨立的居間權力’。國王的大臣也不能擔任法官,因為他們缺少一個法官所必不可少的超然和冷靜?!薄胺ㄔ阂蠓ü龠@一方有一定的‘節制’以及一定程度的冷漠?!薄盀槭狗ü俳^對服從法律,法律將法官從所有國家權力影響中解脫出來,‘只在僅僅服從法律的法院中,才能實現司法權的獨立’”。司法獨立是法治原則的題中之意,在各國家機關中,最能體現法治的理性精神的當屬司法權,在糾紛的裁決中,司法機關要做到公平公正,不偏不倚,就必須有一系列程序規定,這些程序體現了法律的一種中立、超脫的精神?!拔覀儚姆ü倩乇苤贫鹊脑碇芯涂梢园l現法官需要純凈的心態,同樣,我們可以從程序的‘作繭自縛’?原理中了解到司法需要純潔的環境”。司法獨立亦有利于保障人權,司法權只有獨立后才能充分發揮其權利的救濟作用:當公民之間發生糾紛時他們可以通過獨立的法院的審理得到公平對待,當公民被行政機關侵權時他們可以啟動行政訴訟程序以維權,當公民被立法機關侵權時他們可以通過憲法訴訟獲得救濟。
我國憲法第126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第131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這是我國憲法對“審判獨立”、“檢察獨立”原則的確認。但“審判獨立”、“檢察獨立”與“司法獨立”是有區別的,“審判獨立”、“檢察獨立”強調的是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是審判活動、檢察活動的獨立,而不是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獨立,它們與其他國家機關之間的關系仍然可能是依附的、非獨立的。正是在這一原則的指導下,才有憲法第128條的規定——法院對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第133條的規定——檢察院對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以及最高法院院長、最高檢察院檢察長的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的規定(第124條第?2款、第134條第2款)。這種機構不獨立、只是活動獨立的體制,最終很難保證審判活動、檢察活動的真正獨立。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首先要有作為“機構”的獨立性以及與此相應的人事、經費的獨立,才可能有真正的審判、檢察“活動”的獨立。因此依據我國憲法目前對審判獨立和檢察獨立的規定來看,這種“獨立”是不完全的,被局限在“行使審判權”、“行使檢察權”的活動中。而且,“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并沒有排除立法機關、政黨的干涉,因此有學者提出應當恢復1954年憲法“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只服從法律”的規定。同時,為與司法獨立原則相適應,法官的限任制應當改為終身制,各級法院與同級人大的關系不應是“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負責”,而應當超脫于同級國家權力機關而體現一種獨立性。
司法獨立的現實體現
司法獨立雖然產自資本主義但并非一定姓"資"。如《古巴共和國憲法》第122?條規定:?"法官獨立行使審判權,只服從于法律。"《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憲法》第130條規定:"法官和陪審員獨立審判,只服從法律。"這些社會主義國家并非實行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說明司法獨立可以"姓社",并非只"姓資";也并非必然與三權分立掛鉤。它揭示的是現代法治的共同規律,因而也已成為人類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理應為我所用。司法獨立也并非只能適用于三權分立。司法獨立的價值主要體現在用司法權來制衡強大且易被濫用的行政權,而這種制約機制同樣可適用于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中國,因為中國政體中行政權和司法權也應是彼此獨立的。可見,在中國接受和實行司法獨立是建設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但中國的司法獨立制度是體現了自身鮮明特色的:
一是司法權的有限獨立。西方司法獨立是建立在司法權與立法權、行政權鼎足而立基礎上的,因而其司法權完全?獨立于其他兩權。中國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人大是國家權力機關而并非單純的立法機關,它與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存在著權力的上位與下位、授予與承受、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因而司法從根本上說不能獨立于人大,只能獨立于行政權,當然這并不等于說人大可以隨意介入司法程序,干涉已經授受出去的司法權的具體行使。
二是司法要接受中國共產黨領導。黨對國家事務的領導是中國的一項政治原則,也是一項憲法原則,所以司法機關不能擺脫黨的領導,但黨的領導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組織領導,而非黨組織或黨員可以在法律程序之外干涉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
三是它不僅限于審判獨立,而且還包括檢察獨立,這是由中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下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和司法屬性所決定的。可見,司法獨立與中國國情是可兼容的,而中國司法獨立的特色之處就在于體現了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與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清楚知道,司法獨立是司法機關行使司法權時應遵循的一項憲法原則還是訴訟法的基本原則,作為憲法原則,它是分權原則和法治原則的產物。而且對于每個國家的說法都是不同的,如果您還有其他不清楚的地方,請咨詢律霸網的專業律師,他們會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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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周宗江律師,宜昌人,武漢大學法律專業本科畢業,從2006年開始從事專職律師工作至今,宜昌市規范化建設示范所---湖北楚賢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副主任,國家注冊律師執業證號14205200710799916。 周宗江律師,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和扎實的理論功底,頗具匠心,成功辦理了大量民、商、刑事訴訟案件和非訴法律事務,是一名值得信賴的好律師。 民商事方面包括合同法、債權債務、侵權賠償、婚姻繼承、公司法、 財產糾紛處理、房產建筑、勞動法、保險法、知識產權法等領域,累計代理案件數百宗,均取得了委托人的好評,執業15年來無投訴,不少案件被各大媒體報道。為一些企事業單位擔任法律顧問,提供了優質的非訴訟法律服務。其中不乏重大疑難法律事務,如為一宗標的達數億元的合同糾紛案件提供法律服務,為委托人避免過億元經濟損失;如為湖北首例鄉村道路缺陷交通事故案6名遇難者家屬狀告當地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門取得勝訴等。 刑事方面,代理了一批刑事辯護案件,較好的維護了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為被告人實現了無罪、免處、緩刑、取保候審、減輕或從輕處罰。 周宗江律師為人誠實守信,工作認真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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