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阿-力在電力部門工作,現在每月住房公積金有2000多元。小琳是自由職業者,沒有住房公積金。他們婚后一直住在父母提供的房子里,沒有買房。結婚4年來,阿-力積累了10萬多元住房公積金,再加上婚前的部分,其住房公積金總額達到12萬多元。
后來,兩人感情出現問題,上法庭要求離婚。在訴訟中,小琳要求平均分割阿-力的住房公積金,認為這是雙方的婚后共同財產。阿-力覺得不公平,認為住房公積金是單位給予員工個人的住房生活保障,自己沒買房也取不出這筆錢,不同意分割。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國務院2002年3月公布實施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明確規定,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住房公積金所有權屬于限制性所有權,職工對公積金的使用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它作為一種個人積蓄、單位資助、專項使用的住房長期儲金,實際上就是平時收入的儲備,一部分從個人每月工資中扣繳,另一部分由單位為個人繳存,屬于工資的組成部分。
同時,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的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住房公積金屬于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在離婚案件中具體處理住房公積金時,首先應嚴格區分婚前和婚后,離婚時分割的只是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住房公積金。因當事人離婚并不是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法定事由,故應在計算出總額后,經過折抵,由一方給予另一方補償。
據此,法院確認阿-力在婚前取得的2萬多元屬于其個人財產,婚后取得的10萬多元住房公積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經過法官調解,阿-力和小琳達成調解協議,雙方離婚并由阿-力根據其擁有的住房公積金總額補償小琳5萬元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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