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先由當事人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2、明確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如沒有與其他家庭成員分家的,要把夫妻共同財產與其他家庭成員財產區分,然后再把夫妻共同財產與夫妻個人財產區分開來。對究竟屬于個人財產或夫妻共同財產難以認定,可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3、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原則。一是男女平等;二是照顧子女和女方;三是照顧困難一方和無過錯一方利益;四是對盡家庭義務和協助另一方工作付出義務較多的一方予以補償;五是約定優先于法定;六是方便生產、生活、學習和工作,利于發揮財產價值;七是不違反國家法律和社會公德,不侵犯國家、集體和第三人財產利益的原則。
典型案例:章于1991年到海南打工,1993年底,章所打工的企業因一起經濟糾紛,一年多沒給工人發工資,章便辭工回家。1994年2月,章與麗結婚,1995年,章又跑到海南與他人合資辦了一個公司,因流動資金吃緊,章見掙錢無望,便把公司交給合伙人,回到家分文沒給妻子帶回來,1997年7月兩人經法院調解離婚。后來,麗得知章有兩筆款,一是1994年6月企業給章補發的2萬元工資;二是1997年10月合伙人把海南公司賣掉,章分得10萬元,她認為,自己有權分割這兩筆錢,便起訴到法院,而章堅決不讓分割。經法院審理認定,第一筆錢雖是婚后所得,但是婚前掙來的,應屬章個人財產,不能分割;第二筆錢雖是離婚后所得,但卻是他們婚姻存續期間應該享受和得到的財產權利,因此,法院把第二筆款進行分割,兩人各得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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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左娜律師,系山東煒弈律師事務所律師。山東大學法學系本科畢業,法學學士。2012年取得法律職業資格。2010年7月至2011年7月在青島市市南區檢察院實習工作,2011年7月至2014年9月在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見習工作,2014年9月從事專職律師工作至今。在實習工作中,將法學理論與法學實踐相結合,為執業積累了大量的工作經驗。自2014年從事律師工作以來,本著對律師職業的熱愛和對委托人認真負責的態度,盡職盡責地辦理經手的每一個案子,獲得了當事人的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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