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一方因生活困難需要另一方幫助的,應當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一、一方生活困難的情形在離婚時已實際存在,而不是離婚后的任何時間發生生活困難另一方都必須給予幫助;
二、一方生活困難是:1、沒有住房;2、失去勞動能力;3、無生活來源等情況;
三、提供幫助的一方有負擔能力;
四、生活困難的一方沒有再結婚組成新的家庭。
經濟幫助的方式有以下幾種:
一、沒有住房的,可以住房的使用權或產權幫助解決住房問題;
二、有其他生活困難的,可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其數額可按提供幫助的一方的實際負擔能力決定。
離婚時,生活困難的一方以生活困難為由要求多分,以解決生活困難的要求是錯誤的,是侵犯另一方的財產所有權的行為。《婚姻法》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是指離婚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處分的權得。因此,生活困難的一方可以在平等處分共同財產之后,要求另一方給予經濟幫助,同時提出的經濟幫助也要從另一方的實際負擔能力出發,而不是過高的、隨意的要求。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江蘇省宿遷市精神損害賠償項目有哪些
2021-01-05選擇擔保公司的擔保方式是否弱于抵質押
2020-12-14交通事故處理注意什么事項
2021-01-02設計服務合同范本
2021-01-09強迫寫欠條如何取證
2021-01-25非親生子女的繼承權是如何的
2021-01-07交通事故索賠技巧
2020-11-18農村建房的申請書怎么寫
2021-03-18勞動合同能隨意變更嗎?
2020-11-17勞務合作協議書范本
2020-12-03單位聘請廚師是否具有勞動關系
2020-12-27勞務分包內部承包協議是否合法
2021-02-03企業單方變崗調薪的行為應該如何認識
2021-01-24勞動爭議案件訴訟指南
2021-02-09人壽保險保單能夠轉讓嗎
2021-01-03意外傷害險的賠與不賠
2020-11-30學生自殺保險理賠嗎
2021-01-19同一外資保險公司可以同時兼營財產和人身業務嗎
2021-02-13失業保險待遇轉遷是怎么規定的
2020-11-16保險公司定損和修車廠不一樣怎么辦
2021-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