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中關于“近親屬”范圍的規定
(一)民法中的“近親屬”范圍
民法通則第二章第二節關于監護人的規定條文中出現了:“近親屬”一詞,為了明確“近親屬”的范圍,1988年1月26日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中規定:“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這是我國法律對親近屬范圍的最早規定。
(二)刑事訴訟法中的“近親屬”
2013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這一條實際上繼續沿用1996年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第(六)項關于近親屬的規定。
(三)行政訴訟法律中的“近親屬”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扶養、贍養關系的親屬。”
從上述法律規定看,行政訴訟法律中的“近親屬”范圍最大,概括吸收了繼承法第十條規定的人為“近親屬”,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近親屬”范圍最窄。
不論是在民法體系還是刑事法律體系抑或行政訴訟法律體系,關于近親屬的規定,最重要的是都賦予近親屬很多法定權利。如果法律對近親屬范圍規定不一致,或者不合理,不但會對公民的訴訟權利造成重大影響,而且還會影響到訴訟活動的開展。因此,在今后的立法中,應完善有關親屬制度的立法,避免出現不同法律不同近親屬的現象。
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資料。綜上所述,我們可以了解到行政訴訟中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扶養、贍養關系的親屬。如還有其他疑問,歡迎在線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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